时间:2022-12-31 01:12:55来源:法律常识
常有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此时,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的都是劳动关系吗?如果发生了工伤,应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首先,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双方建立的仍然是劳动关系。
其次,在多重劳动关系中,如果发生了工伤,应当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108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安某与华澳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2018年7月5日,安某工作过程中因外伤住院治疗。
2019年1月16日,安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3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9年4月22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安某致残程度为伤残十级,无护理依赖。
安某在华澳物业公司工作期间,与银城公司订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与工伤保险费用均由银城公司缴纳,华澳物业公司未为安某缴纳工伤保险。
安某要求华澳物业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华澳物业公司认为
安某是华澳物业公司招聘的兼职员工,非全职员工;且其与银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银城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华澳物业公司无法为其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因此,安某不属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安某即使发生工伤,也应由其原单位为其申请工伤待遇,并向其原单位主张相应的损失。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即华澳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安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问题。
经查,安某是在华澳物业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伤害,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故华澳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安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华澳物业公司以安某同时与银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安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与上述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判决,华澳物业公司向安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