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9:38:16来源:法律常识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胡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按损失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胡某按其犯罪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
2013年7月,江苏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另案处理)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在南昌注册成立了江苏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南昌分公司),负责人为周某。公司成立后,周某指派刘某(已判决)实际负责南昌分公司,刘某根据周某的指令,监管、指导南昌分公司非法集资业务的开展工作。2014年7月,被告人胡某进入某南昌分公司工作,任公司业务老总,负责与刘某等人对接并带领公司所有业务团队发展非法集资业务。2014年7月中旬起,胡某组织业务员以江苏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为由,以年化利率16%的高额利息向社会非法集资,并由业务员在路面发传单、打电话推广、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根据侦查统计及司法审计,2014年7月中旬至2015年10月中旬胡某担任某南昌分公司业务老总期间,领导公司业务团队共向718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46621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43938179元。胡某个人违法所得40余万元。2021年9月7日,胡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0万元。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后期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2014年7月中旬至2015年10月中旬胡某担任某南昌分公司业务老总期间,领导公司业务团队共向718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46621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4415737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46621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441573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对象大部分为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