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20:42:04来源:法律常识
五个月内为四起诈骗案无罪辩护,获得成效
一周内收获两起诈骗案无罪辩护有效成果。5月26日海外留学的大学生L某涉嫌诈骗一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人被羁押36天后释放。6月4日L某被控诈骗案,同样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两案较之前37天黄金救援期不同之处是除提交法律意见书外,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为辩护助力。自此,五个月以来为四起诈骗案无罪辩护取得成效案例。这四起案件分别为一起法院无罪判决,三起37天黄金救援成功。
上述案件取得成效,是相关司法人员富有法治信仰和正义情怀,坚守法律标准和证据要求,坚持罪刑法定,以罪从无,证据裁判标准审查案件,因而做成了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为此表达敬意!现将这四起诈骗案无罪辩护思路及经验分享如下,按照时间由近到远的顺序简述:
第四起(2021.6.4获释):涉嫌感情投资为名占用他人资金被指控诈骗,37天黄金救援成功!
辩护观点:无论以套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他人资金,若无逃避返还义务,且有返还能力的,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拖延不还,也属于民事违约,但不构成诈骗犯罪。 索债过程中,被害人若在公开场合行动自由,通信自由,无强制行为,即使跟随讨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不构成催讨非法债务罪。
第三起(2021、5.26获释):虚构他人名义多次借款被指控为诈骗,37天黄金救援成功
此案系同行丁律师推荐,案件较为复杂,是一位留学国外大学生以虚构女同学身份或者编造代购商品为名,多次向其高中同学借款,后来因故未能及时偿还,其高中同学报案,当事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如果从表面上看,确实很像诈骗罪。该案如果被批捕,涉案金额约90万,按照江苏量刑细则诈骗50万元量刑十年以上,这对当事人及其父母来说犹若灭顶之灾,当事人也将前途尽毁。
接受委托后,经过三次会见当事人,对案件真相及细节进行了精准把握,并和其父母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父母提供了当事人与其高中同学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进过分析,论证,凭直觉该案有出罪可能,所以确立了无罪辩护策略。
基本观点是:虚构他人名义借款或者编造虚假理由借款,但没有逃避返还义务且有偿还能力的,不能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犯罪。
虚构他人名义借款目的,仅仅是为了促使出借人产生出借的意愿,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目的;且承诺借款人(虚构的人)不还由其偿还,视为债务担保,说明其没有逃避返还义务。若有逃避返还义务,则不会担保。
借款后同于网赌或者挥霍,仅属不良习观,若没有逃避返还义务,则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基于此,我形成了近万字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了不构成犯罪理由,并附有类似案例无罪观点,法律意见书以“大道至简,通俗易懂,逻辑清晰,一目了然”的语言充分论证了无罪观点和理由,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良好沟通;同时,也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建议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75 条规定,对讯问笔录与同录不一致的,应当以同录为准。检察官很重视律师辩护意见,两次提审嫌疑人,并查阅了同录,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相关证据,最终以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此案取得突破,是检察官能够坚守客观中立,充分重视律师意见,以兼听则明的态度,按照法律标准和证据要求审查、认定罪与非罪问题;同时深刻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和立法精神实质,结合经验法则,得出客观公允结论,而不是机械的,教条的用概念和逻辑演绎出结论。
第二起:合同诈骗当事人:“律师你太伟大了,你是我们的救命恩人”。
你办的不是他人的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带着感情去办案,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正义,才是一个合格,真正刑辩律师。2021年1月为一起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人未批捕释放,算是2021年初开门红,这也是刑辩之路新一年的良好开端!
“律师你太伟大了,你是我们的救命恩人”一句朴实感恩语,让律师充满了惊讶、自豪和成就感。这句朴实的、发自内心的感恩语来自一起合同诈骗案嫌疑人张某的妻子,一位刚生完孩子不到十天的年轻母亲,其丈夫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拘留二十多天,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据理力争,检察官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丈夫不批捕,得知当天晚上其丈夫将被取保释放,回家与其团聚时喜极而泣,说出了这样一句感人肺腑的话。 辩护律师为其丈夫做无罪辩护,给了其力量、信心和希望,在希望丈夫归来又担心丈夫可能会被批捕的复杂心理、忧虑煎熬中,度过了三十七天,甚至在此期间还遭受所谓被害人漫天要价才肯谅解的无奈。作为辩护人很能理解家属此时的心情。一句“律师你太伟大了”,受之有愧,不过最起码律师为当事人辩冤白谤的价值得以体现,辩护成功的自豪感,成就感才是律师最值得幸福的事。
辩护观点:
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或者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意愿,其自始自终为了实现合同权利为唯一要务,签订合同之意图是为了履行合同和实现合同目的,而非以此为诈骗的幌子或者手段,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根据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歉抑,审慎原则,和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的原则,建议办案机关对其先行取保候审,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以便准确,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做到严格司法,保障人权。
第一起 指控诈骗79万购房款,量刑建议10年,无罪辩护获法院支持。
本案检察院指控陈某构成诈骗罪,案涉金额79万,诈骗三人,虚构以房抵工程款名义欺骗朱某等三人签订了《认购书》,私自收取购房款占为己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否认陈某等三人有权处分房产,认为按照之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必须经公司同意,由购房人与公司签订协议,履行相关审批流程,房款必须先进公司账户,再由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陈某等三人,但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私下收款不允许,无效;三位购房人被陈某等三人授意交付一万订金与与甲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并将其余房款直接全部收取,购房人被蒙蔽,房产公司被蒙蔽,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有权处分房产名义,以房抵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构成诈骗罪。按照这样指控逻辑,参照江苏量刑标准诈骗金额50万以上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综合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对于被告人陈某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面临压力可想而知。
一审开庭前,被告人已绝望,嘱托家人料理被收监之后事宜。
辩护观点及理由
1、陈某等三人与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本身是一个一揽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赋予了陈某等三人对任何所建房屋有权抵债,系无限授权,不存在无权处分,把房子处分给第三人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以房抵工程款是唯一付款方式、开发商没有资金能力,要求承建人全垫资建设,坐享其成,但为了控制资金,要求陈某等三人选定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房款必须进公司账户,本案中房款被陈某等三人私自收取,属于违约行为,不属于虚构事实,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因为按照约定房款先进公司账户再返还给陈某等三人,与陈某等三人直接收取房款将来再结算,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要无限授权的“以房抵债”这个前提存在,这种私自收取房款行为虽然违背了《购房款返还协议》的约定,但这种违约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不受刑事法律关系调整,刑事手段更不得插手经济纠纷。
3、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房抵款行为发生时,陈某等三人在开发商处尚有四百万工程保证金和未付余款,即使房屋协议不能履行,也是有能力代付房款,以保证购房协议完全履行。后来购房协议未能履行,是因为结算时工程款并非预料那么多,是客观因素造成,并非主观上刻意而为,也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4、被害人朱某也承认,陈某当时说先交一万订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工程款结算时再办理"以房抵债"手续,保障房屋合同手续履行完毕,说明朱某对合同履行情况是明知的,是自愿的,没有被欺骗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5、指控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不能得出唯一结论。被告人有权处分房产,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即使无权处分,也是有归还能力,至多是套用资金,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故根据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证据裁判证明标准等原则,应宣告被告人陈某无罪。
作者:刘录 法学教师、律师、法律硕士,收获法院无罪判决案例,不起诉等无数,多篇文章入期刊、专著。案例是最好名片,本人虽有很多头衔,但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与其欣赏回忆过去,不如埋头苦干从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