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20:41:02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正义执行'律师团队创始人,执着的70后,团队专注解决广东终本案件执行难。
拒执罪最近很多媒体都在讲。基本的法条大家百度,我就不发了。
这几年老赖有些疯狂,最高法在今年春节后出了两个条文,一个是规范执行案件风险收费的最高百分比,给原告减压,另一个就是敲定关于拒执罪的完善司法解释、量刑原则和适用标准在2022年年底出台。也就是说,拒执罪将正式地成为刑事犯罪,和杀人放火一样受到严惩[笑]。
由于刑警介入,未来关于定位追踪、搜索等刑事案件才能启动的更高级别资源都将启用,再也不会发生找不到人就没法拘留,案件无限期搁置这种尴尬现状了。
其实早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拒执罪司法解释》就进行了修正,包括《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这些都是风向标,代表最高法对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态度。
经济上行诈骗多,经济放缓老赖多。
借一笔钱就多一个仇人,“执行难”的事情越来越多。
从去年开始,明显感觉到委托案件爆炸式增长。
江浙苏杭和上海,百万以上标的案件居多,北上广深标的也不小,
新能源、建筑工程、融资租赁等相关行业成了重灾区。经济发达带来的资金流动但判决只是一张纸,静静地躺在档案室却不能变成真金白银回到原告手里的确让债权人寒心。
当然,这也是专业的执行律师团队存在的意义。
“拒执罪”作为打击“老赖”最严厉的措施,属于刑事惩罚,大家可以看到相关立案通知书下面的落款公章是***公安局而不再是法院。相信大家应该能感觉到民事经济纠纷一旦刑事立案,这个有钱不还、转移资产的行为性质就会完全改变,等待老赖的将不仅仅只是还钱了事。也正因为这样,拒执罪对督促执行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也代表民事司法尊严的最后底线。
一、何为拒执罪?
(一)怎么才算“有能力履行”
想把拒执罪坐实了,需要条件。
目前为止的司法实践,还是判决更有效。
关于仲裁、调解、和解为什么在实际执行中不能认定其拒执罪,是因为调解之后的性质改变,有个要件被调解这个形式破坏掉了。具体的未来单独讨论。
但在这里真诚提醒大家:不要调解,只要判决!!!
另外不要仲裁!
除非特殊行业必须约定仲裁,否则一律建议大家,必须要判决!
认定被告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仅只看显性资产(比如车子房子股票信托),其消费能力也就是隐性资产更重要。这个大家必须重视。
如果老赖没车没房名下没银行卡,但其消费很高,也算其符合“有能力履行”的条件,应该受到相应刑罚。
有一点要注意,有履行能力的认定不必须有“一次性全部履行所有债务”,能履行部分债务但没有履行也可认定其符合拒执罪标准。
对于低保、家庭严重困难、失业无收入来源等特殊人群,人权、生存权、抚养权大于债权。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个需要平衡思考再做判定。
(二)关于“有能力履行”的时间节点
这个一直就有争议,我慢慢说。
如果根据法条,那就应该从判决、裁定生效起计算(不是债权发生日,不是起诉日,不是判决日)。但有些案子被告的行为摆明了就是为了逃债,所以每个案子要单独看。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拒执罪立法解释》,明确了拒执罪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的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的时间起算点应为法院裁判生效之日。
但实务中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的时间争议从没断过。
1、比如你借给我五百万,我当天转给媳妇。瞬间离婚并约定净身出户。
如果按照条文规定,我身无分文更不可能转移资产,怎么可能拒执罪?
如果这样都可以,那大家都借钱之后离婚吧。
复婚借钱再离婚就好了,既然不用还,那还做什么生意?[捂脸][捂脸][捂脸]
有个案例大家可以查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96号【(2018)浙08刑终33号】,行为人在民事履行义务确定前转移、隐匿财产,且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该行为可视为隐匿财产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应以拒执罪处罚。
2、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确,当事人之间对责任承担等内容无异议,有异议的仅仅是赔偿的数额和比例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纠纷),义务人在案件发生后转移、隐匿财产,足以认定其拒不执行的行为是故意的,亦可以拒执罪予以追诉。
这个也有相关案例可以查:
2021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二认为,行为人在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对行为人以拒执罪追究。
二、拒执罪1---7年,怎样判得更重?
对于这个认定,从2002开始就有规定(2002年8月29日发布的《拒执罪立法解释》规定了拒执罪“情节严重”的5种情形)。2020又有了新的修订(2020年12月29日修订的《拒执罪司法解释》针对前述立法解释的第五项,进一步规定了8种情形)。
这些大家都是可以查到的,现在各种官方网站很多,大家自己上点心。
既然是自己的案子,自己的真金白银没回来,有什么新的法条最好发布了就知道,对自己没坏处。大家觉得呢?
也就是:
不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甚至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这几样都算情节严重了。
四个方面,我分开说。
1、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A、被执行人、担保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隐藏财产的认定
被执行人、担保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过隐藏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非法手段致使法院无法查明其财产(合不合理的认定,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而定)。
a、广东省高院在2018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认定”;
b、福建省高院、安徽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均认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应按照低于市场价值70%认定”。
尚未明确地方标准的地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九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
B、担保人拒不执行的认定
关于担保人拒执罪的认定我不多说了,很多典型案例,大家可以自己查,慢慢研究。
【参见(2021)沪010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担保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担保人构成拒执罪。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若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确保被执行人能履行相关执行义务,构成执行担保后,担保人又将担保财产予以处置(等于把法院涮了),致使原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执行担保人亦构成拒执罪。【参见(2021)冀020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
如果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程序外的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又均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则不能因该执行程序外的和解协议中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而追究其拒执罪。(此情形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一执行担保成立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成立执行担保)。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只能按照一般民事担保关系认定处理。对于其中自愿承担债务的条款,也应当按照民法原理认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参见(2017)最高法执监137号执行裁定书】
C、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的认定
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主体:
a、是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如向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的单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债务人。
在(2019)闽0821刑初291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未结工程款,该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配合法院对该工程款予以扣留和提取,但该公司却将工程款转移至被执行人指定账户,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拒执罪成立。
b、是需要对法院判决、裁定负有实施某种行为义务的第三人。
如在(2018)赣02刑终161号案件中,第三人一直占用被执行人的商铺和房屋,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成立拒执罪。
c、当单位作为协助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提交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资料、收入去向以及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该单位亦可构成拒执罪。
【参见(2020)皖02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2019)浙1122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
D、采用非法手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形的认定
a、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方式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b、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合谋,通过虚假诉讼【参见(2020)豫05刑终135号刑事判决书】、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
2、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
被执行人有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注意并非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就能以拒执罪予以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8日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执行义务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只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才认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追究其拒执罪。
3、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即对执行工作公然对抗、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威胁执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主要表现方式为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工作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
4、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目前,法律对于何为“重大损失”并无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在(2020)赣04刑终30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且私自提取公积金后,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执罪。
此外,生效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相比其他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普通债务而言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若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先行履行其他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亦属于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拒执罪。【参见(2018)鄂05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
三、拒执罪中转移资产的金额是此项罪名认定的重要因素
直接说了。
主要是看生活消费水平,暂时没有全国规定。
各地方高院无统一标准,选几个典型城市梳理成为表格,大家可以借鉴。
四、拒执罪认定后流程
拒执罪需要大量摸排、调查取证,需要执行律师团队在案发地、户籍所在地、生活常驻地和生意聚集地深挖详查。
如果遇到被告公司在山东,但原告在上海起诉,被告公司股东一个新疆一个海南,那需要跑的地方就会更多。
还是那句话:执行是个长期的工作。除侥幸外,不太容易短时期回款。
通常各种调查取证结束后可以两步走:公诉或者自诉(自诉在公诉之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确立拒执罪公诉追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
温馨提示:
这里一定要提醒大家,自诉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向公安机关寻求过救济。
也就是说原告及原告的执行律师团队需要向公安证明,次案件法院已经穷尽所能,但的确无能为力。
此案件必须移交公安才会有结果,且现有证据也已经完全符合拒执罪刑事追责的犯罪认定标准。
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提起自诉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法院移交公安被驳回了)。
有个特例在这里和大家说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若在自诉过程中,公安机关又决定提起公诉的,仍应仍采取公诉的方式予以追诉;届时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简言之,只有在公诉程序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自诉救济。
换句话说:
公诉才是正道!自诉只是无奈中的法律救济渠道之一。
自诉因为要求很多,而原告没有律师资质,没有任何公权力,想真正做到有效调查取证,拿到被告老赖拒执罪转移资产隐匿资产证据,几乎不可能。
拒执罪作为经纪纠纷民事执行的最后屏障和最好惩罚标准,已经涉及刑法民法双向,更建议拒执罪的公诉自诉流程委托专业的执行律师团队完成,虽有成本,但提高效率节约时间。
别忘记,今天耽误纠结的每一天,其实是被告老赖转移资产的每一天。
作为原告,不应该成为被告老赖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帮凶,不管有意无意。。。
五、拒执罪最终的目的是什么?
在经济纠纷的案件里,真正放弃债权,疯狂的只想把被告老赖送进监狱的是凤毛麟角,说明大家越来越理性。
"就算出气,也要等到回款之后",这是很多原告说的[笑]
“用自己真金白银只是出口气,成本太高了。。。”[笑][笑][笑]
既然咱们的目的是回款,那不管是拘留也好,拒执罪也好(还有很多其他手段),都只是手段。
任何合法手段能够促进回款的,咱们都要尝试。
作为原告方,还是要多和专业执行律师团队负责人沟通,或许您不经意的一个只是八卦的细节,就是回款的关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拒执罪的量刑情况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执罪的刑期最高为七年。
大家注意,判决意味着留下案底,意味着终生的污点。
不仅影响自己,政审影响三代!
意味着子女包括孙子辈的孩子在未来求学、就业、当兵参军和公务员生涯,都会有不同程度阻碍,而孩子是无辜的。
既然孩子无辜躺枪,那为了孩子的未来,所有心疼孩子,感觉这个刑事案底对孩子不公的家人,都会想办法帮老赖还钱,抹去污点,这就是执行行业中的一个执行杀手锏----亲情绑架。
不管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是小姨大舅、叔叔姑姑,都会尽所能帮着还钱,
将债务稀释、分担,减轻每个人的还款压力,达成原告回款目的。
拒执罪和杀人放火这种恶性案件不同,他是可以回头的[害羞]
也就是说,这个罪名的设立只是为了让他认怂,让他主动还钱,因为他藏起来的钱,外人找到太消耗时间成本。
最好的办法就是他自己拿出来,而监狱的恐惧可以让他打开心门,愿意把钱吐出来。。。
只要还钱并取得原告谅解就可以缓刑甚至原告直接撤诉。
朋友不一定是朋友了,但原告款项落袋为安,被告开心回家父慈子孝,大家都达到目的,这种结果是最好的。
自2015年7月至今,全国关于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有10000起+,其中80%以上最后因和解而撤诉,说明拒执罪的威慑力是有效的。
感觉关于拒执罪说的够多的了,希望我说的大家能懂,文章的工作就是帮大家把拒执罪的来龙去脉、目的结果等基本脉络梳理清楚。
执行是个细致的工作,千头万绪。
虽然经济纠纷案件前期的诉讼工作我建议大家自己做,目的是节约成本,
但拒执罪的公诉、自诉追责到回款这个环节,我建议大家委托专业的执行律师团队操盘。
法律是严肃的,执法是严谨的。之所以给被告上诉抗诉的权利,就是希望公平,给对方发声的机会。如有冤枉,可纠枉过正。
但邪不压正,老赖可以用各种异议之诉拖长执行时限,但如没有确实证据,没机会翻盘,也就是该还的钱还是要还!
执行律师团队的工作就是配合法院,无缝连接案件执行每一个细节,在法律框架下促进每一个案件早日回款,让原告在日落袋为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就说这么多吧。祝大家早日回款。
我是琪哥,关注我,头条号三百多篇文字和问答都是关于惩治老赖的方法和技巧,一定对您有用。
更多问题可以@正义执行琪哥,我看到就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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