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5:35:18来源:法律常识
袁律师
2020年4月20日
这是我最近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事情经过也不复杂。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7年9月1日到18年8月31日,合同期内被告按月支付服务费540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没能续约,但是原告也一直按之前的约定继续提供服务,被告在支付了18年9-11月份的服务费后,剩余费用迟迟没能支付,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要求支付18年12月-19年3月撤场前的服务费以及从19年3月至今产生的违约金(之前合同约定按未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
原告主张按之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后续存在事实合同的问题,即使没能签订合同但是双方对服务地点、方式、收费以及主体没有任何变化,合同到期后被告依旧支付了19年9月-11月的服务费16.2万元,可以推定双方依旧继续履行之前的合同。
被告主张不能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合同期内双方都按约定提供了服务也支付和费用,合同已经事实到期,双方后期的继续服务以及支付服务费实际上属于合同磋商阶段,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续约,且后期原被告确实没有继续续约,足以说明双方并没有继续续约的意愿,故不能适用之前的违约条款要求支付违约金。
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因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适用该条款,而本案是合同到期没能续签,因此不能简单适用该法条。
法院审理中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是合同解除后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案例,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予以调整。另一种是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但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另外说明,适用该条款需要举证证明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鉴于上述重大争议,建议公司在起草合同时,一定要加上“合同到期后未能续签合同的,在履行事实合同期间,守约方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的约定,避免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反而难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还需要对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大家应该很好奇我这个案件最后是怎么判的,我在和原告律师深入沟通后对方撤销了要求违约金的诉求,法院判赔支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