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7:15:18来源:法律常识
同样是醉驾,情况类似,但判决不一,这种情况你见过吗?
过去,醉驾定刑的衡量标准常因模糊不清,导致同类案例不同判,引发争议。
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重要突破,是明确了不得适用缓刑的12种“醉驾”情形,以及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资料图。图源:新华网
01
缺乏详细规定
以往,醉驾定刑标准的模糊,给审判带来难度。
2021年9月,衡阳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当事人胡磊(化名,下同),2020年11月1日下午,开小车在耒阳群英北路时,追尾了另一辆小车。经鉴定,胡磊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23mg/100ml。
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涉嫌醉驾。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却判决其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院提起抗诉,理由是“胡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应从重处罚,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均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本案明显存在同案不同判。请二审依法纠正”。
衡阳中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改判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类似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并不少见。什么情况不起诉?什么情况可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醉驾案件中,何为犯罪情节轻微,过去却没有统一标准。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曾引起争议。当事人酒精含量114mg/100ml,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决定不起诉。
事实上,这种做法并无不当。但是因不起诉标准过于模糊,仍引来了不少猜测:同样是醉驾,为何别人要坐牢,上述当事人却不予起诉?
02
明确缓刑和不起诉情形
《会议纪要》的出台,解决了部分标准模糊的问题。
比如,醉驾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设置了三个前提:一、无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二、认罪悔罪;三、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
此后,类似胡磊的情形,再难出现量刑畸轻的判决。不起诉也有了具体的标准。
另一个重要突破是,明确了不适用缓刑的12种“醉驾”情形。
再说两个案例。
衡阳县某局一名工作人员刘辉,在2020年10月3日下午,醉驾撞上了人行道,造成2个行人轻伤一级。经鉴定,刘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测定为97.86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一审法院判处刘辉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汝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李建,在2020年10月30日晚上,驾车行驶上京港澳高速,在郴州收费站出口处被查,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4.34mg/100ml,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这两个案例,当地法院都判了缓刑,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七十二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但是《会议纪要》出台后,类似情形将不再适用缓刑。
因为“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均被列入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湖南规定醉驾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涵括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意见》提出的要从重处罚的几种情形,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等。
此外,还增加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这一条。
03
法制的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醉驾”刑事案件中,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省份同样出台了详细规定,浙江是其一。而且,不同地方的规定不尽相同。
比如,浙江从宽处理的标准比湖南更高。
浙江规定,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湖南,醉驾要获得缓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最高分别是200mg/100ml、160mg/100ml。
更多地方,没有此类详细规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可以说是解决醉驾处理突出问题的重要文件,是未来人们得到公正审判的保障,也是法制的完善。
在我国,危险驾驶罪被称为“刑事第一大罪”。每年因危险驾驶被起诉和审判的人,远高于居第二的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中,醉驾是处罚的主要情形之一。
去年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排第一,35.1万人。其次才是盗窃罪,20.2万人。
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让法律规章的完善变得迫切和必要。《会议纪要》的出台,既为公检法提供依据,也为人民群众释疑。
往后,同样是醉驾,有人获刑有人不予起诉,争议可烟消云散了。
撰文|潇湘晨报记者柴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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