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1:53:25来源:法律常识
多年前,小编就曾想过强制执行阶段,急需要一部法来规范这个大酱缸,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法律行业性质,“服务”才能真正意义上落到实处,司法系统才能进一步实现交付闭环。那么强制执行法的到来,执行律师应当如何参与,小编结合我过去的一些干执行工作的经验,和各位客官做个简单的探讨。(仅供参考)
一般专做执行案件的律所或者团队,大概都会有这么几个部门。检索、评定、谈案、中控、执行、争议几个小组。因为目前我们国内已经有几家做全风险的终本案件执行所,这些所甚至差旅费都是由自己支出,由此可见,执行回款确认无疑是执行团队的唯一目标。那么案源检索、案件检索评审环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案源哪里来?不用我多说,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公共系统、软件是我们检索组成员的集散地,我们要依附这些公共平台寻找我们的客户,更要以平台检索出来的信息来初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检索。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案件,我们发现大多都是毫无意义的,甚至执行不能的。即使有些案件评审的时候我们发现是有出路的,但是当我们考虑到成本问题的时候,即使做到执结可能也是收益和投入比,也是入不敷出。所以,我们的案源一般大多都是由团队主动从沙子里淘金掏出来的。可以想象得到,终本案源在我们拿到之前,我们围绕着被执行主体研判工作,得要花上很长一段时间。
评审通过,我们才会安排谈案组去开展谈判工作。在谈案问题上,我们发现即使全风险也很难让客户欣然接受,抛开了不收取前期费用的问题,很多客户会意想到:你如果接了我的案子,然后迟迟不推动,再者合同期又太长,自己没有抓手该怎么办?所以,除了不让客户掏成本以外,客户更多的还会在意执行效率问题,以及18%的全风险收费是不是又有点高等等。
很多团队刚开始做全风险模式的时候,会在委托协议上面吃不少亏。比如:案件未实现全部执行回款,债权标的500万,但是结果仅仅执行回来了150万,很多客户会选择拒绝和执行法官沟通打款事宜,因为客户心理很清楚,拿了150万,就要给我们分钱,那么后面的350万是不是不会管了呢?还有些行政案件,眼见案件马上就要回款,但是当事人迫于行政单位的压力,玩了个“人间蒸发”,当事人不配合你,那么这个时候案件显然要被搁置。更有的是,当事人耍赖,在求着我们委托的时候自称30%、50%都行,结果合同约定的15%全风险。要到钱之后,我们的客户(申请人)会秒变“老赖”。所以,很多当事人,当面是人,背后可能会成鬼,这比喻太恰当了。
所以,一个专做执行案件的团队,可能连委托合同都会成为你的核心。每一个合约条款的调整和添减,都是心血换来的。
案件签约之后,案件会进入我们中控组进行方案、预案的设定,其次便是针对性抽调执行律师进一步核定人与事的结合(人与事的结合指的是由谁负责哪个环节任务,应该在多长时间完成阶段性交付)。
因为执行案件大多都是非诉业务,所以一位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专业能力过关是基础,头脑要足够敏锐,最主要情商还要高。很多时候,一个案件刚好需要在年终法院抓结案率的时候启动,对于常规律师来说会默认为这不现实,恢复执行是绝对不可能的。但在我们团队有个公认的“调令王”,不得不说确实有点厉害,因为但凡他出马,大多都能做到既不得罪法官,又能办好自己的事儿,所以执行团队能不能做好?关键还要看团队内部有没有这样的核心人才。
时间有限,随笔就写这么多,期待道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