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2:46:1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A市某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与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将游某派往B市某食品有限公司。A市人才租赁中心与B市某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B市派遣公司为游某在B市代为缴纳社保,并约定游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B市派遣公司应积极配合办理理赔事宜,涉及经济赔偿的,由A市人才租赁中心承担。游某在工作中受伤,B市派遣公司作为申请人,为游某的事故伤害向B市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游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之后,游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市派遣公司按其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支持了游某的诉求。B市派遣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B市派遣公司认为,游某实际上是与A市人才租赁中心建立劳动关系,与B市派遣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派遣公司只是代为缴纳社保而已,因而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的用人单位A市人才租赁中心承担。
游某则认为,B市派遣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确认B市派遣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B市派遣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代缴工伤保险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裁审结果
游某基于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市某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是依法主张其权利,对于B市派遣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践中很多公司会涉及异地劳务派遣,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风险或者降低用工成本,会与用工所在地的某些业务机构协商,由其为劳动者代缴社保。
但代缴社保或工伤保险会存在以下问题: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除非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B市派遣公司并没有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故工伤认定决定书具有拘束力,B市派遣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