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2:45:41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该案的情况大致是:男女双方系多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了达到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出全款300余万元并借用其母亲的名义在昌平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其母亲的名下。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调查对方名下财产时发现了上述房屋的问题,于是希望追回。
既然发现了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离婚律师当然有义务帮助女方挽回损失。由于该房屋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法直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而应该另案起诉男方的母亲。同时,鉴于男方谎称上述房款系自己出借给其母亲的,所以要想追回房屋尚需要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为此,我方获取了对其母亲的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其母亲自称:“全部购房手续都是男方操办的,自己直到搬入该房屋内居住才知道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据此,可以断定一个关键事实,即:既然男方的母亲在购房时并不知晓对所购房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故不可能存在其自己打算购房并就此向男方借款的可能性。该案的事实只能是:男方借用其母亲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产。即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既然是借名买房,则男方的母亲有义务将房屋变更为男方与杜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准备好上述证据后,本婚姻律师于日前向法院提起了借名买房的合同纠纷之诉。待追回涉案房屋后,我方便可以就此继续追究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就该房屋对男方不分或者少分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