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8:30:58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件经过
张三,男,三十多岁,外省人,妻儿在老家,自己工作在成都,租住在一个低楼层的老旧小区。
有天晚上,张三来到楼顶抽烟,无意间发现斜下方有户人家的卫生间亮着灯,没有拉窗帘,有位女孩在洗澡。如此香艳的一幕,令张三流连忘返,每天晚上准时到楼顶抽烟。但好景不长,在第六天晚上,当张三正看得出神时,另外一个男人的出现打破了局面。原来这个男人是女孩的男朋友,该男子发现了张三的偷窥行为后,及时进行制止,并报警。
辖区民警介入后,发现张三手机内有若干张照片和五段视频,但由于距离有些远,洗澡时雾气弥漫,照片和视频有些模糊;张三也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偷窥事实。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办案机关认为:
1、张三的行为构成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2、张三偷拍的照片、视频比较模糊,且没有传播,危害较小,情节较轻;
3、受害人洗澡不拉窗帘,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
综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三处以300元的罚款。
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不服,认为处罚太轻,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三、律师意见
律师同意受害女孩的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对张三的处罚太轻。
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张三连续六天、多次偷窥、偷拍受害女孩洗澡,侵犯他人隐私,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过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对该处罚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四、案件警示:
(一)洗澡要拉窗帘,尤其是女同胞,要有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不给不怀好意之人可乘之机。
(二)非礼勿视,违法必究。大家遇到此类情形,要及时回避,多做些有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