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1:23:09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8月27日,昆山“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生后,再次引发人们对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的热议。11月9日下午,法学院特别邀请优秀校友,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博士裴长利做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10期,以《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以“昆山反转案”为例》作专题报告。法学院师生和辅修法学(双学位)学生300多人到场聆听。法学院院长刘鑫教授主持报告并总结,法学院副院长潘樾与谈。
报告中,裴长利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刑事撤案的职权配置、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三个方面对正当防卫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裴长利对此前引起舆论关注的三个案件,即“于欢案”、“邓玉娇案”以及本次讲座重点探讨的“昆山反转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结合案例帮助同学们理解正当防卫的性质和成立条件,并对正当防卫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的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且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昆山反转案”中,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且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防卫行为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因此昆山警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于海明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属于特殊防卫。
裴长利结合中外法学家的观点对正当防卫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如,日本法学家山口厚提出正当防卫是 “不得已实施的行为”,是指针对紧迫的不法侵害的反击行为,作为防卫合法权利的手段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我国刑法学家张明楷根据德国通说与判例采取了个人保全原理与法确证原理相结合的二元论,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利益衡量,防卫人也没有退避义务。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对使用致命性暴力防卫采取了较大限制,即“躲避原则”,防卫人在使用致命性暴力防卫时,如果可以安全躲避,应先行躲避,只有在不能躲避的情况下才能够杀死不法侵害者或对其造成致命伤害。
裴长利还提出了刑事撤案的职权配置的问题。他指出,在“昆山反转案”中,案件并未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昆山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于海明案件。随后昆山检察院的通报中也肯定了公安机关的撤案符合规定。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对司法工作者提出的要求,针对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 ,裴长利认为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是指刑法条文规定之外的案件社会结构对定罪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的过程及其表现出来的样式。社会舆论主要体现为媒体导向与普通群众观点,刑法文化中往往存在死者为大和破产消灾的传统,作为法官在个案的定罪量刑中尺度的把握就离不开个人认知和法治思维。在上述案件中于海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需要由司法工作者排除外界干扰,摒弃传统做法,严格的适用法律来审视确定。
裴长利的报告紧扣社会热点,内容充实,分析透彻,贴近司法实际,深受学生欢迎。他深入浅出的讲解和生动幽默的语言深深吸引在座学子,现场气氛热烈,掌声不断。报告过程中,裴长利与学弟学妹们分享了自己的求学时光。他鼓励学弟学妹们,要珍惜在校时光,夯实专业基础,找准自身定位,明确学习目标,尽早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裴长利,皖西学院优秀校友,复旦大学法学博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裴长利执业10多年,以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为主,累计办案超过500件;同时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为普通民众的劳动纠纷等提供帮助,每年办案10余件。现任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第三届常委,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上海交通大学兼职法律实务导师。2017年荣获上海市第七届“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文/段宗妍 刘凡 图/贾良国 审核/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