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2:16:2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索引】
(2018)京0491民初935号
(2019)京73民终1384号
(2020)京民申924号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称:根据音著协与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某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音著协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并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在未征得《恋人心》词曲作者及音著协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其平台主播冯某某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涉案直播回看视频可以在斗鱼直播平台上点击播放。斗鱼公司在直播结束后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载直播回看视频的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歌曲《恋人心》在线播放和在线传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著协向法院起诉请求:斗鱼公司在其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停止使用涉案歌曲《恋人心》并赔偿音著协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
被告(上诉人)斗鱼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在平台上的,在此过程中斗鱼公司仅提供了中立的技术、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和单独侵权。斗鱼公司对涉案视频作品在线传播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前进行了合理审查,事后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斗鱼公司运行的斗鱼直播平台注册用户已达2亿多,因直播行为特性,斗鱼公司事先不知道也无法知道涉案直播是否会侵犯他人音乐作品著作权。斗鱼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故不存在任何过错。斗鱼公司未因涉案视频作品的在线传播获益,即使存在部分收益,该收益也是斗鱼公司以技术服务成本换取的对价,为合法所得。综上,斗鱼公司认为法院应当驳回音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某某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冯某某使用平台上的屏幕共享功能通过电脑本地安装的音乐播放软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2018年7月9日,斗鱼公司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涉案直播视频。
音著协与张某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张某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相应权利完全由音著协行使。
庭审中,音著协明确,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是直播后该次直播视频被上传到斗鱼直播平台供人点播观看的行为。
音著协与斗鱼公司一致认可网络主播冯某某与斗鱼公司签订有《斗鱼直播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斗鱼公司不事先审核被上载的、由直播方参与、编辑、制作的视频内容,也不主动对该等视频进行任何编辑、整理、修改、加工。直播方与斗鱼公司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斗鱼公司无需向直播方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福利。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解说视频、音频,及与本协议事项相关的任何文字、视频、音频等,以下统称“直播方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有。协议期内及协议期满后,斗鱼公司可以任何方式使用直播方成果并享有相应的收益,未经斗鱼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直播方不得自行或提供、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及获得任何收益;以直播方为平台用户提供解说直播服务为前提,用户可对直播方进行赠送虚拟礼物的消费,直播方可根据斗鱼公司的结算要求及规则申请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用(若有)。斗鱼公司就直播方收到的每笔虚拟礼物以数量为计价单位,且以一定的比例为价值基准进行兑换结算,作为支付给直播方的服务费用。
斗鱼公司确认,在直播当时、在线点播观看视频及不观看视频时,平台用户都可以选定主播房间号进行打赏。对于打赏收益,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按5:5比例进行分成。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二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二百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虽然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所有成果”当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斗鱼公司为涉案视频这一成果的权利人,涉案视频存储于斗鱼公司的服务器中,在斗鱼公司的控制下向公众传播并对网络用户打赏收益与主播进行分成。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斗鱼公司并不可以依据避风港规则免责,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其仍应当对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可能从直播中盈利的直播平台对其平台上直播及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应当仅限于承担“通知-删除”义务。
网络直播平台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或未采取预防侵权之合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或共同侵权行为,与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