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3:28:15来源:法律常识
对此,深圳地区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资深商事律师段海宇律师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如果出借人不是以此为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法律,年利率24%以下是合法的,24%-36%部分利率,你想付就付,不想付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36%以上利率部分,即使已经付了,你打官司也可以去要回来。
第二、如果出借人是以为业,即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这样情况下,他的这种营业未经批准,属于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案例中认定该种情形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此,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