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4:45:01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某日中午,余开(化名)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向前方左转的邓慧(化名)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余开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邓慧报警,双方均在现场等待。后双方议定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经现场检测,余开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鉴定,余开义血液中乙醇含量9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余开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从未取得驾驶证,并发生交通事故,较于普通醉驾刑事案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余开不能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余开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余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守恒说法:
从上述案情回顾可知,被告人不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甚至还有无证驾驶这一从重处罚情节,但法院依然对其宣告了缓刑。究其原因,危险驾驶罪本身就有轻罪质的特点,其本身也是刑法中唯一一个主刑是拘役的罪名。如文章开头所述,是否对被告人适用刑罚要综合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1.被告人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轻;2.被告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虽然与邓慧驾驶的四轮小轿车发生碰撞,但是并未造成他人受伤等严重后果,财产损失也由二人协商解决,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便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也能突破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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