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7:23:1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XX年至XX年期间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纳税申报,致使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共计人民币3,049,353.56元,占该公司应缴税额总计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XX年6月,六盘水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仍未缴清税款,六盘水市公安局立案后,该公司才缴清上述税费,并缴纳了部分行政罚款339,858.17元。
另查明,六盘水市公安局立案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流水,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稽查报告、关于对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除相关税费的说明、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税款表,相关税款计算凭据及计税来源表、门面租赁合同,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稽查局查补税款有关情况的陈述申辩报告》、《情况说明》,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水城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某某公司工程建设资料,某某公司《关于请求稽查局认定该公司在稽查期间未扣减税金问题》、补缴营业税明细表、税收缴款书,证人赵某、夏某、邓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光盘一张,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川心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补缴税款的情况汇报、汇款凭证、税收缴款书,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某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财产担保书》,税务强制执行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费执行情况的说明》、《补充说明》、税收缴款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主体应当认定为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经查,某某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的供述、公司股东及财务人员的证言予以证实,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年至XX年期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相关税款的事实均系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人张某指使、安排、策划。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出示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故本院认定,本案被告人张某系个人犯罪,偷逃税款是为其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利益逃避缴纳税款,故对前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所欠税款缴清,且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案发后、庭审前积极缴纳相关罚款”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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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偷逃的税款缴清,本院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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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