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找刑事律师诉讼费,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3-01-02 18:49:34来源:法律常识

复工复产在即,请收下这份法律指南!

答:整个流程大致分为5步:准备、申请、查验、复工通知、复工复产。企业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对生产经营涉及的生活、人员做充分的准备,编制本企业防控方案,填写复工复产申请表,向所在的园区/街镇提交申请。各园区/街镇在接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场所分区分类管理情况、企业员工管理情况、物流管理和防疫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进行评估,核实情况,直接审批。已通过审核的企业,纳入复工复产企业名录。


《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


《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二版)》


《上海市商贸企业复工复市疫情防控指南》

答:(1)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


(2)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以协商调解为主;协商不成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其中,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注: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资料: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编辑:黄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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