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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2 19:06:18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律师咨询:明知员工无法到岗仍按旷工解约,法院判了 中嘉律所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就好像一团理不清的乱麻,其中有很多隐藏的细节,各说各理的“小疙瘩”,都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给办案带来麻烦。

这不,最近一起“xx服装公司与赵某某劳动争议案”,在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耗时近两年后,终于落下帷幕。接下来我们就回顾一下案情经过,看看为何在本案中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在审判中又遇到了哪些难题。

赵某某系xx服装公司员工,2020年8月,赵某某以“单位明知事实员工无法到岗,仍然强制员工到岗,然后按旷工解约,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xx服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本案在一审中,原告赵某某称,自己在2020年7月6日收到xx服装公司的《催告到岗履职通知书》,通知中称:累计未到岗时间3个(含)工作日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履职,否则视为旷工。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赵某某应在3日内与新丽商场进行沟通协商,办理员工卡,并于2020年7月9日报到履职,否则视为旷工。赵某某若未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将视同其自动离职,公司予以同意自动离职的申请,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赵某某称,自己确实收到了《催告通知书》,但当时因为疫情原因,自己无法到岗,也通过电话向公司说明了原因,可3日之后,她仍收到了公司的“解约通知”,xx服装公司发函称:“赵某某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请你收到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主动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届时不办理,公司将……向你发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随后,公司以赵某某违反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赵某某认为,xx服装公司明知其无法办理入职手续而要求其限期报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但xx服装公司辩称,赵某某无法按时到岗,是因其擅自到其他店铺兼职,导致变“黄码”被隔离所致,属于个人过错,而她又以此为理由旷工不到岗,公司视其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遂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后,基本还原了案件经过。

赵某某在与xx服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一直被安排在九龙商场当店长,2020年7月,因公司需要,把赵某某调动到新丽商场当店长,双方协商一致,但赵某某因个人原因(黄码被隔离)没有按时去新岗位报道,因此公司按照“3日内不履职视为旷工,自动解约”的规章制度,默认赵某某为自动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赵某某不承认自己是自动离职,她觉得公司是“趁人之危”,明知自己无法按时去新岗位报道,仍然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xx服装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赵某某发出通知,告知赵某某若不能在2020年7月9日报到将视为其自动离职。据此,xx服装公司在明知赵某某无法办理进店手续并到岗履职的情况下,仍要求赵某某在指定时间到岗,并主张因赵某某旷工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xx服装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情形,应给与赔偿。

最终法院支持个人诉讼请求,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xx服装公司向赵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000元。[3250元(每月工资)×6(工作年限)×2(二倍赔偿)=39000元]

一审判决后,xx服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的主要争议点有两个:一是,xx服装公司认为,已经给赵某某调动到离她住所最近的门店上班了,双方也已达成协议,但她仍然没有按时到岗,旷工3日以上,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赵某某与xx公司的劳动合约只有一年,一审按照工龄6年来要求支付赔偿金,不合理。

但二审法院认为:其一,xx服装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张的赵某某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岗且案涉新丽商场已是赵某某通勤距离的最优选择的上诉意见,亦不能作为其明知赵某某无法到岗、并未给赵某某安排其他岗位而直接以赵某某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理由;其二,法院经追查,发现赵某某与xx服装公司的劳动合约虽然只有一年,但赵某某系入职xx服装公司之前曾在北京思雅服装公司工作,因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赵某某应系受用人单位安排变更劳动关系至xx服装公司,故赵某某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综上,一审的判决并无不妥,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这起争议不断、历时近两年的劳动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赵某某维权成功,获得了应得的赔偿金。而通过本案,我们也学习到了,在职场上,劳动者虽然作为被雇佣的一方,但这并不代表我们的身份是“低人一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雇佣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劳动法》,无论哪一方试图投机取巧,给另一方造成伤害的,都必须要付出代价。

因此,本案的胜诉,对我们“打工人”来说,也是一种鼓励,一旦咱们在工作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一定也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坚决不能被“钻空子”的企业压榨,只要敢发声,法律一定会保护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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