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6:05:05来源:法律常识
什么是担保物权?如何设立担保物权?民法典中又有哪些新的规定?生活中,借贷过程遇到担保问题,该如何避免法律纠纷?
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林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对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章担保物权的内容进行深度解读。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履行
而设立的物权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在交易借款过程中,当事人协商提供担保,由债务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物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事例都和担保物权相关。
例如,马某想从孙某处购买建筑材料,由于没有足够资金,双方协商约定马某可在一年内付清货款,并把祖传的清朝年间的衣柜抵押给孙某作为还款担保。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内容为:马某欠孙某材料款3万元,自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付清,以祖传大衣柜担保,若不能还款,由孙某变卖所押衣柜,偿还欠款。
马某和孙某的借款合同即设立了担保物权。一般来说,不动产和动产均可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民法典中扩张了担保物权的范围,可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种类也多种多样。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能用来抵押吗?
陈某和林某是某网络游戏玩家,2019年9月14日,两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陈某以20件游戏装备做抵押,向林某借款700万元,月利息为3%。林某在借款期间应保证装备的安全和履行保密义务等。合同签订后,陈某将其游戏装备转移到林某名下,林某则交付给陈某400万元,剩余300万元一直未交付。随后,林某将部分装备转卖给了他人。陈某认为,林某未按约定交付剩余借款,也未保证其装备安全,构成违约,于是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将游戏装备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林某之间存在质押借款合同关系。陈某质押了游戏装备后,林某负有足额交付借款的义务,但林某在陈某多次催告后仍没有交付剩余300万元,故陈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林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
答 疑
随着互联网市场广泛普及,很多人将虚拟商品设立担保物权,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传统担保物权的扩张,从而给市场更多的机会?
担保对于借款来说,就相当于是安全气囊和安全带带给汽车驾驶员及乘客的生命安全保障。担保制度,实际上就是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安全阀和助推器。担保制度的重大完善,更有利于物尽其用。所谓物尽其用,除了要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以外,更要发挥物的交换价值,进一步促进市场的预期,起到激发市场活力的积极作用。
担保物权的核心作用是优先受偿
民法典不仅扩大了担保物权客体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作为典型担保方式的担保物权,最大特点即优先受偿。比如小张向小李和小王分别借款10万元,向小李借款时,小张用车做了抵押,但向小王借款时,没有任何担保。最后小张没有按时还钱,小李和小王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车辆已经抵押给小李作为借款的担保,小李就有权将车辆折价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小王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官
答 疑
司法实践中,没有签订担保合同,仅口头上约定抵押,诉讼中能否得到支持?
所有涉及案件的诉讼材料都需要在法庭上展示,让法官采信您的主张,就需要拿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涉及到担保、反担保,或者有抵押的担保,都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融资租赁”是否适用担保物权规则
2014年8月15日,某融资公司与某织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融资公司向织造公司购买6台织造机,并回租给织造公司,双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融资公司支付完所有货款后,融资公司将租赁物交付织造公司使用。
2015年1月6日,银行与织造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织造公司以4台织造机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最终因织造公司违约,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织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将4台织造机变卖受偿债权。
法院一审判决织造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但银行不对涉案机器享有抵押权,无权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抵押权合法有效,银行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的效果近似。是否将融资租赁视为类似抵押权的担保形式,在民法典中予以了明确。
法
官
答 疑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抵押担保制度?法律有明确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出台后,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88条第1款和第414条的体系化解释,在融资租赁、保理等交易形态中,可能发生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权利冲突问题,此时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的权利顺位规则来解决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更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及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抵押土地使用证,未登记不能优先受偿
设立担保抵押,当事人之间除了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外,还需备案登记。按照担保物的不同,担保物权的设立要件有所不同。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特定财物必须登记,否则担保物权无法设立,或者虽然设立但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例如李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500万元,以厂房的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张某支付了500万元后,李某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张某持有,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最终李某因未偿还借款本息,张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同时提出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用于受偿欠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但未支持其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官提示
生活中,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区分及关注。以金额最大的、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房产抵押担保为例,比如说我们对外出借一笔大额借款,要求债务人用房产作为抵押,第一应确认这套房产是否登记在债务人的名下。第二应确认在这套房产上是否还有其他抵押登记。第三,这套房产有没有被法院进行过司法查封,被法院进行过司法查封的房产,是不能进行抵押担保的。
如果确认无上述因素,接下来,则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设置相应的抵押担保条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签订抵押合同以外,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不发生抵押权设立效力,当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也就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视频来源:BRTV科教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徐鹏俐 麦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