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4:28:39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要处理一个探视权纠纷案件,我整理了很多资料,在写好探视权纠纷案件代理词后,本人顺便将富余资料编写成此文,希望对所有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当事人有所启迪。
唐红炬律师
"探视权"是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涉及探视权的纠纷却频频发生。伤痛、误解、诸多矛盾,重重障碍,使得父子之情、母子之情这本是人间至真至纯的亲情关系在变味,因为父母子女的工作学习时间错落,因为各自的生活环境差异,导致了探视的时间和地点不能一成不变,
离婚,本来就是因为夫妻双方的沟通出现问题,因为探视权的行使涉及到更复杂的具体情况,或多或少,探视权纠纷都会在离异双方再度发生。
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这个问题还没有体现到诉讼中,但新婚姻法颁布后, 无论何种原因,探视权无法顺利行使最后所形成的结果几乎没什么区别,那就是亲情的淡漠和泯灭,甚至反目成仇。
清官难断家务事
法院在解决探视权纠纷中,扮演着略带尴尬的角色。广东韶音律师所唐红炬律师告诉记者:每个家庭的子女读书地点不一样,生活环境不一样,子女对家长的态度也不一样,父母的收入状况差异大,这些种种差异导致了法院在确定父母一方的探视时间上,无法给出准确时间和地点,特别是现代的儿童教育讲求的不让子女输在起跑线上,不少的家长让孩子在他们本该休息的时间参加了各类特长培训班,比如笛子,美术,武术,田径等特长班就需要系统的参与学习,如果因为硬性的探视权打扰到孩子的兴趣培养,责任谁来承担,这在法律上没有追究,但生活中,双方的口水战就开始了。
一方说:"离婚后看一眼孩子好难"
已经见过面的说:在规定的时间里,由于长期的隔离,除了不停地向孩子嘘寒问暖外,似乎也没什么话好说的,更多的时候是相对沉默。到了规定时间便从里面出来,各自离开。
一方说:对方滥用探视权给我和小孩带来很多困扰。
接受探视方的父母说:看到过去的人,想到过去的痛,有些父母当着孩子的面再度争吵,让孩子从中滋生许许多多不良想法。这样的探视,实在是无意义。
所以探视权的案件不好判,原因在于亲情是无法用一种固定的尺度来衡量的。就算判决了。探视权案件没有具体的执行标的,具有极强的抽象性,一般情况下法律裁判文书很难详细地表述探视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使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感觉无从下手。
此外,法院目前使用的查封、扣押、冻结、代为履行等强制措施在此类案件中都不能适用,如果使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手段,还可能更加激化离婚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使有些案件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得以解决,也可能偶遇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阻挠而再一次形成探视权纠纷。
可以说探视权之争,是没有赢家的诉讼
子女利益是化解纠纷关键
法院在探视权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众多的法律专家都认为,法院无论是审理案件还是执行案件,都应该将照顾孩子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根本点。在诉讼过程中要把思想教育工作贯穿始终,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存在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而探视权的行使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从而促使当事人主动协助履行义务。
专家们还建议设立探视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一方拒绝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势必会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折磨和痛苦。如果设立探视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可以制裁违法行为人的继续侵犯,增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人的违法成本,同时也可以弥补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权所受到的伤害,必将对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就是说,探视权要结合具体家庭的具体生活,结合具体案件的双方感情程度,合理确定,既不能剥夺一方的探视权,也不能让对方滥用探视权影响到小孩已经逐步稳定的生活环境。一句话:让法律更有效的介入到亲情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