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9:02:53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会问,都认罪认罚了,还要律师干什么?
其实,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还是能在其中能发挥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首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当事人一旦被抓了,或者因为什么事被查了,就心虚地以为构成犯罪了。
其实未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中的“认罪”,其实,是“承认”其实施的行为,其也可以承认涉嫌指控的罪名。但是,即使“承认”了,检察机关也免不了还要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到案后,律师及时会见,及时普法,会帮助当事人认清形势,适当应对。
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的规定,也未必清楚具体某一罪名的犯罪构成。有可能其行为甚至不构成犯罪。比如,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不明知其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其行为在缺乏主观明知的前提下不构成犯罪。但当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时,其虽然认罪,但经了解,其确实没有理由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
其次,检察机关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能是适当的,也可能是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不能认为绝对是正确的,不然还要法院干什么?另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分为两种,一种是确定的刑罚,即具体什么刑罚(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多少年,或者别的,有没有附加刑,附加刑的具体刑罚),另一种是给予一个区间(如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在第二种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有些罪名的刑罚处罚“弹性”很大,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确定构成该罪的情况下,具有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到底最后被怎么判?辩护律师就可以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了。笔者就接触过有一个被控强奸罪的被告人,始终坚称自己无罪,经过多次审判,最终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现已生效;另有某认罪认罚,但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当事人,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就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再次,就是涉及到当事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的问题。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必须要有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在场的。
当事人认罪认罚时,律师在场其实就是起见证作用的。律师会为当事人考虑,为当事人说话,律师在场的前提是律师要充分了解案情,作出准确判断,帮助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第四,案件的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有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的询问笔录)可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快速解答此类程序性问题。
第五,当事人到案后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有的地方为了完成指标,有的侦查人员迫于压力,种种原因都可能会使得侦查人员倾向于实施刑讯逼供以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或者干脆就让犯罪嫌疑人直接在事先准备好的有罪供述上签字按指印。
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快速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并尽快收集有关的线索和材料,为后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准备条件。非法律专业人员,甚至是非专业刑辩律师是不太可能准确判断的。有的人认为看看法律书就知道了,或者网上百度一下就知道了。说实话,这种想法很天真。当事人是要为专业的知识付费的。试想,一个可能判处重刑(包括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委托律师,行吗?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为自己“没事”,到案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均不是十分重视,直到被判处很重的刑罚(包括死刑),才慌了,才想到要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
道理很简单,不管哪种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就越能及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