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9:04:0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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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晚报讯【通讯员贾榜友 张晓婧 周国兴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今年4月20日,家住襄州区的朱某来到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股,申请法律援助。据朱某介绍,自己跟随老板张某在其工地上打工,2019年6月,朱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住院期间,张某为朱某垫付了25000元医疗费,并要求朱某的丈夫黄某给他打了借条。
朱某出院后,找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认为朱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应该赔偿,遂要求黄某按照借条返还25000元,被黄某拒绝。
一气之下,张某拿着黄某打的借条,到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张某垫付的25000元属于伤残赔偿金,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于是来到樊城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朱某系农民工,因本案的基础关系是农民工工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朱某随身仅携带了身份证、诉状,而授权委托书、出院小结、伤残鉴定报告均不能提供。根据法律规定,朱某应当提供其丈夫黄某的授权委托书及有关基础法律关系的材料。考虑到案件已临近开庭,如果等朱某将上述材料补缴齐全,可能面临案件审理期间举证不能,导致其最终丧失胜诉权,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股股长张晓婧及时受理案件并指派援助律师,将该案的特殊情况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承办律师,同时通知朱某加紧补充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着手准备应诉材料,当日办妥相关委托手续、书写答辩状,并到樊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经过法官、法律援助律师多方做工作,张某认识到,朱某在张某的工地打工,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张某有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经过诉中调解,张某同意所付的25000元作为工伤赔偿款,不再要求黄某返还。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据了解,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樊城区司法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针对该区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短板问题,樊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创新试行“容缺受理”“经济困难承诺制”,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让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踏踏实实落地。同时,整合充实公共法律服务队伍,打造高度融合的“三大平台”,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截至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共开展法治讲座30余场次,解答来电、来访法律咨询28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7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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