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0:44:35来源:法律常识
骨折术后钢板断了怎么办
从医生和律师两个角度分析医疗纠纷之第二篇(1)
前言,作者男,37岁,骨科主治医师,从事骨外科工作12年后同时通过骨科副主任医师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转行律师,主要从事医疗纠纷人身伤害保险事故等方面的调解起诉工作。
骨折术后患者和医生最不想看到的就是骨折还没长好,钢板断了,有点赵本山说的人还没走钱花没了的感觉,而且这个结果往往会面临医患纠纷,调解起诉甚至医闹,今天我们就从医生和律师两个角度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院方和患方都能有所帮助,涉及方面较多,先写第一部分,未完待续,欢迎关注并转发,如有具体问题可私信。
问大家一个问题,钢板断裂的原因有哪些?根据临床实践及司法鉴定中心和相关判决案例中鉴定人和法官会认可的可能造成内固定物断裂的原因主要有4种:
第一种,内固定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我查阅的近千份判决案例中只要院方能提供正规的内固定物合格证绝大多数都没有认定内固定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有2个案例法院判决认为是存在问题的:
1. 在(2017)苏03民终5514号案例中,因为医方病历中没有内固定螺钉合格证,从而医学鉴定中心认为医方存在过错,虽然最终认定此过错与钢板断裂无关,但这也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因为有的器械供应商可能是图省事或者其他原因,一套锁定板子植入以后只开了钢板的发票和合格证,而对螺钉等其他附属物在病历器械记录单上没有体现,那么一旦是螺钉部分出现问题,鉴定人和法官会认为院方存在过错
2. 在(2020)湘01民终1369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涉案髓内钉的有效期为4年,患者在使用涉案髓内钉9个月后即发生髓内钉下段第二颗螺丝少许退出情形,经湘雅三医院手术后取出内固定螺丝,8个月后,又发生髓内钉断裂事故,由此初步认定该髓内钉存在质量缺陷。器械公司主张该髓内钉在有效期内断裂是患者自身使用原因造成的,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最终应当认定涉案髓内钉不符合“不合理危险”标准,存在质量缺陷,患者本次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由器械公司承担。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在此案例中医方未能提供相关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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