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1:18:15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李某与被告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枣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柳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9140元。判决生效后,柳某据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2019年3月24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执行干警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多次敦促被执行人柳某履行判决,而柳某均无动于衷,以各种理由推辞、拖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证柳某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且长期经营饭店,有一定的收入,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鉴于柳某一直以来的态度及逃避履行的行为,办案干警将该案列为每周集中执行的一个典型案件办理,并于7月10日晚7点左右,将柳某从其开办的饭店拘传至法院。拘传到庭后,执行干警继续耐心释法,说明道理,对其进行劝说,柳某仍拒绝履行判决。执行干警认为柳某无视法律权威,拒不申报财产,并企图以耍横、欺骗等方式逃避、阻碍该案的执行,其行为和态度性质恶劣,当即作出对柳某处以司法拘留15天和罚款的决定。
将被执行人柳某送入衡水市拘留所,已是凌晨一点,连续鏖战6个多小时的执行干警们大大地松了一口气,“这个案子得以执结终于看到了希望!”被依法拘留的被执行人看到执行干警动真格,敢碰硬,终于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赶忙通过家人联系执行法官,表示自己愿意履行义务,并具结悔过,书面检讨自己拒不履行的违法行为。7月12日,柳某的家人向枣强法院缴纳了执行案款,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枣强法院鉴于被执行人柳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全额缴纳了执行案款,遂对其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罚款2000元,提前解除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