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3:33:16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后,一般都会告知委托人一个37日的黄金周期。为什么会有这么一个时间周期呢?其依据就是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有一个报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是否决定批准逮捕的一个时间周期。该报请批准逮捕和是否决定批准逮捕的时间加起来最长不能超过37日(公安机关报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期为7日)。那么,在实务中,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呢?
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捕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附带上相关的证据。递交的时间一般建议在公安机关在报请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前。对于这个时间点,在把握上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公安机关提前报批的这种情况,不一定是7日、30日这么精准,因此辩护律师需要随时跟踪整个案件的进展,与承办案件的警官保持必要的联系。在这样的申请书中,可以写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最大限度的减少羁押,体现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彰显新的司法理念。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应当逮捕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的人释放。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实务中,对于当事人所涉的案件如果属于较轻的罪名、或者情节较轻、当事人身体有严重疾病、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下辩护律师都可以考虑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