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0:19:30来源:法律常识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债权人转让权利,但没有通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承担付款义务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混泥土砌块。2018年6月25日,结算人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涂某混泥土砌块款299940元。甲公司与涂某达成协议,上述欠条上有关涂某的债权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向乙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乙公司陈述:结算人李某系其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只认可欠涂某个人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认可李某系其项目经理,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应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对被告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明确载明系欠涂某个人款项,虽然甲公司与涂某的协议约定了欠条上有关涂某的债权归甲公司所有,但债权转让要符合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涂某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即不能证明该转让对被告发生了法律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