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2:59:2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问题的男士。他与妻子结婚已经三年,结婚之初,应女方的要求,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婚姻保证书》。在该文件中,他承诺:“今后发生矛盾,双方要协商解决,且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以离婚相威胁,如果违反,则男方需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30万元,且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只能得到百分之三十。”
虽然双方签下了保证是,但三年来的婚姻生活却让王先生发现双方婚姻家庭观念存在很大差异,并为此经常发生矛盾。而在发生矛盾时,虽然自己没有提出离婚,但女方及其家人反而拿着那份《婚姻保证书》频繁威胁男方。这让他倍感绝望。为了解决问题,男方便找到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婚姻保证书》,男方认为非常不公平——只约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却对女方没有任何约束,所以希望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推翻。对此,本律师并不认同,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对此加以限制是无效的。所以,男方尽可以大胆地提出离婚,如果女方以《婚姻保证书》为依据要求赔偿的话,只要主张保证书因违反法律原则而无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