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2:58:26来源:法律常识
黄坚明律师:丹东父女看病袭警事件之五大争议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今天,我忙于会见及办案,直到半夜时刻,方想就丹东父女看病袭警事件谈谈自己的五点看法。为了避免更多纷扰,我将自己的观点归纳为五大争议焦点。具体如下:
一、“打脸”与“袭警”之争
有的人看到七旬老人动手打涉案民警“耳光”,让涉案民警脸上无光,为此直接将涉案打脸行为界定为袭警行为,新闻媒体也将此事件定性为丹东父女看病袭警事件。有的人看到的仅仅是七旬老人“护女心切”,本能出手教训“年轻小伙子”,其涉案行为属单纯“打脸”行为,背后没有实质性暴力袭警成分在内。将相对方公民的一切动手行为都认定为袭警犯罪行为,并据此对七旬老人采取强制措施,这无疑是机械适用法律的谬误行为。对此,您的看法呢?
如何判断此事件中的涉案父女行为是否属于“暴力”袭警行为,我个人建议看看“罗永浩自我打脸”的表情包动作,假定涉案老人持续“扇脸”涉案民警,比如三次以上,这可以初步认定为袭警行为,毕竟此事件具有突发性,网络上已公开资料不足以证实实质性袭警行为客观存在,背后存在情节是否严重之争。
二、社区”证明”和“黄码”效力之争
有的人认为,社区证明是书证,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是电子证据,两者之间已相互印证,证实涉案父女不具有“传染新冠肺炎”疾病的现实风险,为此涉案父女当然有到医院看病及取药的权利,毕竟国家卫健委等权威部门也多次强调要保证公民就医的基本权利。据此,他们支持涉案父女可开车就医取药的做法,目前主流民意也如此。有的人认为,防疫高于一切,红码黄码就是被禁止移动及四处走动的“最高指令”和“执法根据”,据此他们有权禁止涉案父女去医院看病及取药,甚至还有权禁止涉案父女离开现场的权力。这是袭警前最大争议和冲突根源。
对此,我们更想强调,究竟是书证的证明力大呢,还是电子证据性质或者当地防疫标准之“黄码红码”证据证明力更高呢?起码,个人观点,涉案民警眼里仅仅有“黄码”或领导指令,而没有服务意识、证据意识或法律意识,最终结果是自己上热搜而无法辩驳,起码现状如此。
三、刑罚依赖症和刑法谦抑性之争
有的人认为,敢对穿制服的办案民警动手,依法受罚是应该的,对涉案七旬老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准确适用法律的体现。有的人认为,涉案民警机械执法在先,限制他人合法就医取药的做法更是有错在先,阻止涉案女子上车开车回家更是错上加错,在涉案女子反复强调让其离开或保持距离的前提下,结果让涉案女子倒在地上,这本身就是粗暴执法,为此被护女心切的七旬老人“轻微”教训一下,顶多涉及治安处罚问题,而无关犯罪问题,根本就不应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及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据此,我的观点是,此事件最大争议是刑法依赖症和刑法歉抑性问题。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无疑是值得商榷的,事已至此主动撤销案件方是明知之举,起码我个人观点如此。
对此,个人看法:涉案女子没有袭警行为,也没有严重过错,对其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是错的,对七旬老人采取强制措施,更是错上加错。
四、袭警行为是行为犯或结果犯之争
有的人认为,袭警罪是行为犯,袭击者只要动手“袭警”就是犯罪,不管其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抗辩理由,就是此事件中的七旬老人女儿被拉扯而倒在地上本身,并不是其动手袭警的合法抗辩理由。有的人认为,袭警罪应是结果犯,起码也是“情节犯”,相对人没有特殊异常行为,没有严重暴力殴打行为,或者是持续性暴力袭警行为,径直认定其涉案行为属于袭警犯罪行为的做法则明显荒谬。此事件最大争议就是,能否机械认定动手就是袭警行为的核心争议问题。对此,你的观点呢?我个人观点,脱离“暴力”袭警的实质性要件,或者是脱离“持续性袭击”的实质性要件,径直认定七旬老人涉案行为构成袭警罪的观点本身就是荒谬的。
五、办案民警是否有权限制“黄码”公民自行离开的合法权限
假定立法上赋予办案民警限制涉案父女离开的职权,其限制涉案女子上车的行为无疑是妥当的;假定立法上并没有这样的立法授权,当地防疫指挥部也没有出具这样的红头文件,涉案民警蓄意阻止涉案女子离开的行为则是违法行为,而非合法公务行为。在其违法在先的前提下,涉案七旬老人后续实施的打脸行为虽不妥,但不应认定为袭警行为。对此,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个人观点,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防疫人员可以限制黄码人员离开的法律规定,起码我本人尚未看到,至今当地办案部门也没有出具这样的法律规定。须知,部门规定或当地的防疫政策,并不能成为限制涉案父女离开现场,然后开车回家的权力。对此,之前的“恶意回乡”流行语及不做核酸就被罚款拘留的做法被卫健委调整就是先例。据此,就此事件而言,涉案民警无疑是存在滥用职权之嫌疑,起码其做法是不合法的。
民意如流水,正义存心中。近期法律事件成为热点事件的情形日益常态化,重庆袭警枪击案、唐山群殴四女子案、郑州120接线员事件和郑州红码事件,都证实法律问题很容易成为热点事件。对此,我们只能说,谨慎适用法律,别让冲击“警民情深”的负面法律事件一而再地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