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6:25:29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保险公司以合同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我该办呀?”市民王女士找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罗震东、张举会律师,忧心忡忡地说。
“别着急,把事情经过说清楚,我们再想办法解决。”律师安抚住王女士情绪,和她仔细沟通,了解事情原委。
原来,王女士是一名保险业务员。她在代理某保险公司产品时,觉得其中一个“终身重大疾病险”险种适合投保,于是给她丈夫投保了。一年后,她丈夫被确诊患癌,经过6次住院治疗,几乎花完家中积蓄,后续治疗仍需要高额费用。走投无路时她才想起给丈夫投的这份保险,但当她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确约定“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不予支付保险金”。
这条免责条款,作为保险业务员的王女士都不清楚。她当时通过手机微信链接签订的电子投保合同,操作流程显示:她不可能在签订合同的时段内将84页合同条款读完,所以对该免责条款从不知晓。
王女士认为丈夫患癌就是重大疾病,但因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款无法说服保险公司理赔。无奈之下,她求助律师,试着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两位律师详细审查合同内容并询问王女士购买保险的流程后得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该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始至终未向她解释过该条免责条款,直到遭到拒赔前也不知道合同里面约定了“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不予支付保险金”的内容。而且,保险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也明确表示,自己不知道这条免责条款的存在,在业务培训中,也未向业务员提到该条款。
两位律师一致认为,保险公司在出售该保险产品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视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王女士便委托两位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到提醒义务,且王女士持医生开具处方在非医院药房所购之药为其丈夫治病必须用药,判定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限时足额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判决后没有提起上诉,按照判决予以理赔。
合同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为何败诉?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电子合同仅将字体加黑显示的处理方式不能认定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只有通过其他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进行提醒并解释说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律师也提醒市民,在签订任何合同,都要仔细读完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避免掉入合同陷阱。(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
来源:西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