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8:43:29来源:法律常识
关键词:民事/侵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基本案情
2021 年 2 月xx 日 9 时 00 分钟,被告章某驾驶的被告巩义市某局所有的豫AXXXXX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郑州市北四环(南)东三环连霍高速西侧下桥匝道由西向东行驶进入东三环时,与原告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郑州市金水区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时相撞,致使原告钟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章某孝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钟某不负事故责任。另,被告章某系被告巩义市某局工作人员,被告章某驾驶车辆为被告巩义市某局所有,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钟某共计 XXXX元;被告巩义市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某共计 XXXX元;
裁判理由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钟某受伤,被告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巩义市某局承担。豫 AXXXXX 号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例来自笔者亲办案件,笔者毕业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刑事侦查技术、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现为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办方执行代理、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民间借贷、合同、公司法务、婚姻家事等纠纷诉讼与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