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1:23:29来源:法律常识
受聘律协几年,耳濡目染,潜移默化,让自己这个小白也知道了一些肤浅的法律ABC。今天斗胆同大家聊聊有关律师的几个问题。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同样的感受,看影视剧,律师受聘替坏人辩护,最终翻案,嫌疑人当庭释放,从此逍遥法外。看得人义愤填膺、热血上涌,认为律师保护罪犯、助纣为虐,连带着对律师这个职业都有些成见。
当然这些感受,都是从个人好恶情感角度来看待的。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到底是不是助纣为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由此可见,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力。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具有辩护权并应予保障。
律师辩护更能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律师辩护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最为有效的方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的维护,也使法律尊严和权威得到了维护。
律师辩护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律师的辩护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明材料,可以弥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专业知识的缺陷及辩护技巧的缺乏。由律师行使辩护权,可以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益,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律师辩护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得不到维护,在权威“屈打成招”之下的产物。律师辩护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帮助司法机关认清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维护司法程序,不枉不纵,防止冤假错案。
综上,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并非助纣为虐。千万别误解了律师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可见举报违法、犯罪现象既是公民享有权利,也是公民应尽义务。
那么,作为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发现当事人违法犯罪可以进行举报吗?如果不举报,是否构成违法?如果举报了,是违反执业道德行为吗?
就此问题,向一些专业律师进行了讨教。结论基本上都是,不能进行举报。法律依据都是《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当然,也将危害国家安全等特殊违法行为进行了排除。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是《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一个是《律师法》的规定,为何要选择执行《律师法》的规定呢?另外,《律师法》规定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不能泄露,那么执业活动之外发现的就能够进行举报吗?
专家说:《律师法》是律师行业特别法,《刑事诉讼法》属于一般法,行业特别法在适用上优于一般法。因此,应以《律师法》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护。但如果是非执业活动中知悉的违法行为,则要另当别论。
何为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那么为什么要赋予律师庭审中言论责任豁免权呢?目的何在?赋予律师这项权利,可以保障律师能够充分履行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职责,在法庭上大胆陈述代理或辩护意见而不必担心会因此受到侵权、诽谤、伪证、包庇等民事或刑事责任追究。给予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论自由”,使法庭兼听则明,公正司法。
律师具备庭审中言论责任豁免权,就可以想说啥就说啥吗?当然不是,因为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也有法律限制,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可见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也是相对的,不是无边无沿的绝对自由。
首先,说说关于官司的输赢。作为一个官司,输赢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赢,可能是全部胜诉,也可能是部分胜诉。如果判决结果符合预期,虽然败诉,但也算是赢了官司。
当事人想赢,律师一般也是如此。胜诉不仅能带给律师佣金等有形财富,也能为其在业内积累声望、赢得声誉,带来潜在的财富。然而,裁定官司输赢的主角是法官,而不是律师。律师只能尽心尽力通过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因素和证据,通过辩护词、庭审辩论等方式据理力争,影响法官的裁决。至于能否胜诉,律师只能竭尽全力,但却无法保证。
官司的输赢与律师工作的水平有关,但并不是判断律师工作水平的唯一标准。听说过一名老牌律师张思之先生。他做过最有名的案子,是 “四人帮”案,并做辩护小组组长。他所代理的案子,都是很多律师一辈子都不敢接的。虽然他的案子几乎没赢过,但却是公认的泰斗级良心律师,被誉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由此可见,没打赢官司,并不见得就不是好律师。
那么,没打赢官司,就应当白下苦,不应有劳动所得吗?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既然是报酬,律师付出劳动,就应当得到相应报酬。只要律师依据合同要求,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依据合同收取报酬,天经地义,与官司输赢无关。当然,如果是风险代理不在其列,其具体报酬以双方当初合同约定为准执行。
以上,对于律界大咖来说,可能都是鸡毛蒜皮的小开司。然而,对于我这个法律小白来说,仍颇费了些周章,但即使如此,可能仍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方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