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2:40: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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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离婚案件的数量增多,必然会涉及到探望权执行的问题,以安徽省法院为例,根据Alpha数据库显示,2017年至2021年,探望权纠纷进入到安徽法院执行程序一共有68件,其中8件执行顺利、13件比较顺利、19件其他、28件无法执行(见图表),其中无法执行占执行案件的41%,这也说明了【探望权】在执行的路上阻力重重且难以落实。
探望权为何难以落实?最大的难点在于离婚后双方并没有真正的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以及考虑孩子的心理需求,无法对探望权达成一致意见。常见探望权的阻力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藏匿孩子”、“双方无法达成具体探望权的内容”、“假借孩子不愿意被探望”的方式拒不配合另一方探望,从而使得探望权无法落实。那么如何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落实探望权,我们建议在离婚时双方明确探望权的内容。
第一,明确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地点、探望方式、探望时长,直接抚养的一方具有协助义务。这样就避免了双方因难以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共识导致无法落实探望权,同时也避免了因直接抚养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另一方申请执行被驳回的情形,这样可以有效的落实探望权。
探望权具体内容可以约定“孩子在校就读期间,每周六上午8点至当日晚18点,一方从另一方处接孩子共同生活一天;也可以约定每年暑假期间,自孩子放假次日起,一方从另一方处接孩子共同生活15天;每年寒假期间,自孩子放假次日起,一方从另一方处接孩子共同生活3天;还可以约定奇数年孩子随一方过春节、偶数年随另一方过春节;在此期间双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二,在双方明确了探望权具体的内容后,设置“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孩子所在幼儿园或学校予以协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条款。依据《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9个实务问答》规定“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这一规定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另一方拒不配合行使探望权时还有向学校救济的途径,增加了落实探望权的可能。
除此之外,我们还建议双方约定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时,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这样的条款设置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落实探望权。
探望权是未成年子女获得父爱或者母爱等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他们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离婚双方应当为正确行使探望权多沟通协商,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父母虽是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让孩子仍然感受到父母对他的关爱并未缺席。
文章来源:北京市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