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8:46:37来源:法律常识
史锡刚律师代理员工王某某应诉成都某某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获调解“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获赔工伤赔偿及双倍工资共计4万元”!
【案件详情】
经人介绍,2014年7月6日,王XX到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处上班,从事配花工作。2014年7月23日,在配花时,因同事不小心,王XX的左眼不慎被剪刀戳伤。事故发生当天,王XX即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入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左眼上睑皮肤裂伤;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裂伤。后王XX于2014年7月30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由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予以垫付,王XX出院后,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王XX1500元营养费。2015年3月16日,王XX因“左眼波切术后硅油填充8月”入院,经充分术前准备于当天局麻下行“左眼硅油取出术”,手术顺利,术眼稳定后于2015年3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左眼硅油眼;双眼屈光不正。2015年4月9日,王XX委托四川XX司法鉴定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 16180-2014)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5年4月16日,四川XX司法鉴定所出具川求实鉴【2015】临鉴232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王XX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王XX拿到鉴定意见书后,多次找到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要求按工伤进行赔偿,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协商无果后,王XX向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后仲裁裁决支持了王XX的仲裁请求。后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王XX收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特意找到了史锡刚律师,将本案特别委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史锡刚律师进行代理,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应诉答辩。
【代理结果】
史锡刚律师接案后,对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阅卷,并逐一进行了分析研判。另外,史锡刚律师指导王XX全面收集了我方须应诉抗辩的证据材料。
另外,史锡刚律师就本案多次和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代理人协商沟通,力争和解解决。功夫不负有心人。开庭当天,经史锡刚律师反复劝说双方,在法官主持调解下,王XX和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8日解除;
二、原告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2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王XX40000元(包含工伤赔偿及双倍工资);
三、双方权利义务就此终止,被告王XX不得再就工伤赔偿及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向原告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XX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经史锡刚律师代理员工王XX应诉答辩,成功说服公司方,并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王XX一次性获赔工伤赔偿及双倍工资共计4万元”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王XX对史锡刚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
附:《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