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0:27:21来源:法律常识
文 | 贡小娟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重婚罪,系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因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依法要处以刑罚。本文精选五则案例,阐述重婚罪罪名认定、犯罪构成、刑事处罚等法律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重婚罪罪与非罪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3刑终345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田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生育两女,1997年协议离婚,2000年复婚。田某在与张某于1997年办理离婚手续后,与被告人苏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8年生育一女,于2002年生育一子。自诉人张某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某、苏某犯重婚罪。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田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苏某无罪。二审维持苏某无罪,改判田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评析:1.《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重婚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重婚行为,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2.田某在与张某复婚的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苏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养育两名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二审法院认为,田某对其与张某共同养育的女儿尽到一定养育责任,并与张某经营生意,对家庭有所付出,张某亦早已知悉田某重婚并生有子女,数年后才提起刑事诉讼程序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田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应免予刑事处罚。
3.田某与张某在1997年离婚,并有解除婚姻关系证明,苏某供述是看过田某的离婚证明才和田某共同生活,田某始终对苏某表示其已和张某离婚,张某所举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难以认定苏某明知田某有法定配偶。苏某缺乏主观故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构成重婚罪。
4.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田某的犯罪行为一直持续,未过追诉时效,田某辩护人关于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二、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案例来源: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刑终218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1988年12月,冯某与刘某结婚,并生育一女一子。2006年开始,被告人冯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到向某家中居住,与其同居生活至今,期间,二人于2006年10月共同生育一子冯小某。2018年,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犯重婚罪。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冯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冯某以自己不构成重婚罪,且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必须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才能受理等为由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及侵占罪。
2.重婚罪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婚罪事实,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作为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冯某涉嫌重婚罪一案具有管辖权。
3.追究重婚罪有两种途径: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进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自行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重婚罪案件中,涉嫌重婚行为当事人的配偶向司法机关明确提出控告不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追诉之必要条件。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发现有关重婚的犯罪线索,依法进行相应侦查、公诉等追诉活动,系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本案刘某不向司法机关明确表态其是否追究冯某涉嫌重婚的责任,并不直接导致冯某涉嫌的重婚犯罪不成立。
三、重婚罪能适用缓刑吗?
案例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刑终18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自2000年底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11月生育一女。2019年5月,王某到公安机关举报致案发。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改判李某、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评析: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本案张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李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二人生育一女孩,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张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二人犯重婚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二审期间,张某、李某认罪态度好,并与李某原配偶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谅解。二审法院考虑张某、李某之女未成年需要抚养,结合二人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及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对张某、李某矫正条件成熟的调查评估意见,采纳张某、李某二人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依法从宽处罚,改判李某、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重婚罪能免予刑事处罚吗?
案例来源: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刑终288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林某与龚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领养一女,2013年5月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书,2013年7月双方在江西电视台卫星频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而后林某部分履行了调解协议书,但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林某与余某认识后从2015年就生活在一起,2015年6月又与余某生有一子,取名林小某。2018年5月,龚某报案,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林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林某以自己不构成重婚罪,应该判无罪为由上诉。二审改判林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评析:1.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一审法院根据林某到案经过及供述、公安侦查终结报告、龚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定林某在有配偶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林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林某与余某共同生活期间系发生在与龚某达成离婚协议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之后,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五、重婚罪案件能调解、撤诉吗?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449号刑事调解书
案情简介:自诉人贾某以被告人王某、孙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5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贾某、王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人王某自愿补偿自诉人贾某四十万元,自调解书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贾某名下账户;2.自诉人贾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王某、孙某一案的刑事自诉案件。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贾某、王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制作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1.《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同时也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罪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依法要处以刑罚。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重婚罪案件的婚姻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重婚罪刑事诉讼,则属于公诉案件,作为婚姻受害方的当事人无资格提出撤诉;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重婚罪指控,则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诉。
3.本案被告人王某认错态度较好,同意与孙某就本案提出的有关事宜进行调解,对孙某进行经济补偿,孙某同意撤回重婚起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利,依法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