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7:07:38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系列之五
LAWYER
传统婚姻家庭中同一屋檐下生活的夫妻,都是一起挣钱一起花,但随着婚姻家庭观的变化,现在有不少夫妻都把账算得明明白白,甚至在离婚时还拿出对方婚内打下的借条,要求对方还钱。
Case
案例
小俊与小美就是一对年轻夫妻,结婚多年。小俊因个人手机损坏、手头又临时没有钱,所以向小美借款1万元购置苹果手机一部,小俊怕小美不愿意给,就自愿向小美出具了欠条:“现因购置个人使用手机一部,向小美借款10000元,保证日后如数偿还。”并签了姓名、注明日期。后来,两个人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等分割。离婚后,小美就找小俊索要该笔债务。那么,小俊应不应该还呢?
Interpretation
解读与评析
有人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有人认为该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现实中,究竟该如何判定,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民法典》对夫妻婚内借款协议效力的认定
从合同法理论上看: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见,法律尊重自然人之间的合意行为,认可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力。
但同时也要排除可撤销和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夫妻相互出具的借条如果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产生的,可以申请撤销。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说夫妻在离婚时为了隐匿财产、逃避外债而相互出具借条的行为,该借款行为无效。
二、从借款的财产来源看夫妻间借款的偿还:
(1)财产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第一种情形,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用于一方个人事务。此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离婚时可以主张偿还款项的一半。
第二种情形,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用于共同生活事务。此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无须偿还。
(2)财产来源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共同财产制下,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条时,如果已明确承认所借款项的财产所有权是对方所有,这一表示应是双方对该笔借款的所有权进行约定的依据。如果所借之款借款方个人使用的,借款一方应及时履行归还的义务,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归还方式上,借款一方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绝对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否则将会侵害到对方的共有权益。如果所借之款事实上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了,对此出借一方明知并且不表示异议的,那该借款的性质就从根本上被改变,无形之中从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并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并且已经实际消费支出,就不再具有借款性质了,借款一方也无须进行偿还了。
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双方只要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如果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应当按照自然人借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解决婚内借条的是否有效的问题,既要遵循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维护良性有序的婚姻关系提供保障。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也是社会的最小单位。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单单关系到这个小单元的稳定,也能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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