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9:29:37来源:法律常识
【要点提示】
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务琐事引起矛盾后,经调解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在诉讼中仍发生厮打,引起新的矛盾,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许离婚。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柯某在某公司打工期间与何某相识恋爱;同年4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引起矛盾。
2017年11月4日,柯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7年11月27日,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何某离婚。
在诉讼中,何某表示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2018年3月6日14时30分,法院对柯某与何某离婚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得在诉讼期间发生新的纠纷”。柯某、何某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相继离开审判法庭。同日15时40分许,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大门外街道上相遇后发生厮打,法院值班法警发现后立即前往劝阻并报警,公安局“110”巡警到场制止,后双方厮打人员被“110”巡警叫上警车带走。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许柯某与何某离婚。
【按例说法】
柯某与何某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引起矛盾后,未能做到互敬互让,相互谅解,柯某起诉与何某离婚,虽经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且在诉讼中仍发生厮打,引起新的矛盾,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柯某要求与何某离婚,依法应予准许。
[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转发!刘艳律师,13880210745(微信同号),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引擎搜索网站“成都离婚继承律师网,刘艳律师”或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