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20:52:22来源:法律常识
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一起主观辩护成功的无罪案例。笔者从刑事拘留介入至宣告不起诉,历时一年多,先后提交多次无罪辩护意见及新证据,最终获得无罪效果。将此案发出来分享,以期对主观故意的无罪辩护提供思路。
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鲍某某多次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犯罪嫌疑人方某盗窃宁波市镇海A机械有限公司的钕铁硼稀土永磁材料边角料。经估价,废料实物价值约人民币64,959.36元。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持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没有证据证明鲍某某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
2.、公安机关委托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价格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依据。
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被告人做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鲍某某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对一个公民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审查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更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因此,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常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无罪抗辩的理由。 “没有犯罪故意”的无罪辩护,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可一招制胜,用不好不仅无法脱罪,反而会给司法人员造成“态度不好”的印象,多半逃不过“从重处罚”的结局。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主观故意的审查逻辑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一直以来是司法认定的难点。理论上,内心的所思所想,很难被外界所感知,除行为人直接供述之外,更多需要借助外在行为表现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对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否有明确的认知(认识因素),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放任还是反对的心态(意志因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明确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司法解释用列举式条款,补足了可以认定“推定明知”的情形。但须注意到,《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可以”认定明知,但“有证明证明不知道的除外”。 可见,“推定明知”属于法律拟制,允许反证。即若有相反的事实和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则即使满足推定情形,也不可认定为“明知”。
2、无罪辩护的方法与路径
(1)寻找大前提 查找适用法律
(2)会见当事人 分析辩解真实性
(3)吃透卷宗材料 寻找证据漏洞
(4)主动收集证据 构建有利事实
(5)促成和解协议 扫清不诉障碍
第一步 寻找大前提 查找适用法律
法律和事实,是刑事辩护的两大法宝。面对同一法条,控辩双方常常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主要根源在于对法律理解的方法、深度不同。收集完全、全面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是开展辩护工作的前提。
第二步 会见当事人 分析辩解真实性
趋利避害是人的自然属性,因此当事人对律师所说的内容,未必全部为真。虽然查明真相并非律师的天职,但评估辩解成立的可能性,对于辩护策略的选择及有效辩护的实现起到关键作用。 正如有些证据线索不能成为法官定案的依据,却会对法官内心确信产生影响,律师也是一样。经过理性分析和判断,如果当事人所言非虚,律师才能笃定、坚决地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第三步 吃透卷宗材料 寻找证据漏洞
辩护好比“拆墙”。控方需要一砖一瓦地构建犯罪体系,而律师仅需要找准证据最为薄弱的板块,提出反证或者线索,达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即可。具体的方法,针对证据种类的不同,分析审查的方法和重点也不尽相同。
第四步 主动收集证据 构建有利事实
公安收集的证据中,常常含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需要“火眼金睛”的辩护人去发现、汇总,以彼之矛攻彼之盾。除此之外,要擅于从当事人及家属处,探寻有利信息,寻找有利证据,并收集转化为证据或者线索,构建一套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并及时反复与办案单位沟通。
第五步 促成和解协议 扫清不诉障碍
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经常要考虑“案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被害人的态度,往往对案件走向产生一定影响。本案中虽然我们坚持认为无罪,且向真正的小偷付出了“对价”,但被害人却一口咬定是收赃。为了扫清不起诉障碍,我代当事人与被害人进行艰难协商,最终达成和解,为避免和解带来的不利反推,在措辞中强调我方是“代方某(盗窃行为人)进行补偿”。既获得了谅解,又避免陷入不利推定。 每一个无罪案件的取得,离不开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信任,离不开辩护人专业、敬业持续的努力,更离不开司法人员的有力担当。随着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高达95%,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客观上大幅下降,对律师的专业和技术要求更高,只有不断学习、突破自我,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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