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3:18:54来源:法律常识
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后怎样确定正确的被告一直是困扰被拆迁人的一大难题。
从这几年的征拆实践中,仍大量存在在未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者获取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的情形。强拆者不会自曝身份,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往往被短时间限制,所以之后维权不知道该告谁。甚至有的征收部门把责任推给街道办、拆迁公司,来来去去,最后不了了之。
那么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来看,遇到违法强拆,该如何确定被告呢?
1、先看谁有资格征收
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这意味着,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
2、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承认强拆,需要举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如果房屋在此范围内被强制拆除,市、县人民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承认是自己强拆的,那么,他们就需要证明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的主体违法强拆了。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进行的强拆行为。
强拆主体的证明责任落到市县政府头上,是与其权力相匹配的。在政府面前相对弱势的被征收人,往往会面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不能的情形。
而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权力主体,应当对其区域内的强拆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种责任划分也是合乎立法精神的。
3、最高法裁判:看发文主体
有发文的以发文主体为被告,没有的谁拆的告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9923号《行政裁定书》中对确定强制拆除行为被告问题有一番全面的论述:
通常对于法律行为,因存在明确法律规定的前置性程序行为,如违法建筑的认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决定等,行政机关在作出并送达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对于事实行为,因无法辨明谁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通常采取推定行为主体的方式,法院根据初步证明材料并依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推定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为被告。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仍应以该主体为被告,不再适用推定原则。
4、”谁行为,谁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简单地总结如下:
1)如果房屋在被拆除前已经被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法定的以拆除房屋为内容的文书,那么发文的机关就是合适的被告。
2)如果强拆之前,没有任何机关、部门依法发文,也可以适用“强拆主体推定原则”。但是“推定”也不可能一律朝着对征收项目负总责的区县政府去,也需考虑以下问题:
①有无初步证明材料。如强制拆除现场的照片、手机拍摄的视频、监控画面、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微信截屏等。如相关材料仅指向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那么想把区县政府拉进来当被告就可能面临困难。
②如被拆迁人及时报警,警方对强制拆除行为实施者的调查结论也是重要的证据。
③在征收方依法设立房屋(征地事务)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将是法律上首选的“推定”担责对象。
万典真实案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就代理过一起浙江温州政府违法征收房屋的案子。本案中,征收方未与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进行了强拆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作为征收方的甲区政府却称未参与强拆行为,而是街道办事处进行实施的。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被征收人通过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各位被征收人还是要有一定的信心,如果你以为确定不了是谁拆的就没法儿告,索性认命了,其实这是因为不了解法律才会有这样的想法。对这方面的法院判例多做一些了解,其实只要我们有理有据,维权成功的也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