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3:32:33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陈金生与张进喜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陈金生为张进喜进行楼房保温设施的施工。陈金生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及期限正常完工后,向张进喜出具了一份工程结算证明,确定工程施工价款10万元、建材成本3万元,并由张进喜一一确认无误后签字。
2020年3月,张进喜支付该装修合同价款3万元,但剩余款项却迟迟不予支付,陈金生再三催讨无果后将张进喜告上了法院。
然而在法庭上,张进喜却辩称:陈金生作为本案的施工方,施工期间并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其不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是否确如张进喜所说呢?
对此,冠领律师表示:虽然陈金生在施工时并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本案中,张进喜并未举证证明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且也在工程结算证明上签字确认,另外还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可以认定其对该工程质量进行了确认。
因此,即使该《装饰装修合同》无效,陈金生依然可以请求参照该合同折价补偿。
最终,法院也判决张进喜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期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