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3:52:3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高和小吕是幼儿园同班同学,2018年10月的某日,小高和小吕在教室里午休玩耍,然而就在二人玩耍的过程中,小高不小心用铅笔戳到了小吕的眼睛,后小吕被送入当地的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花费高额治疗费用。后小吕的家长将小高、小高的父母以及幼儿园告上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高用铅笔戳到小吕的左眼,导致小吕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小高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案发时小高和小吕正在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但幼儿园并未及时将此事告知双方父母,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幼儿园及小高的父母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小高和小吕在幼儿园午休期间一起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小高不小心将铅笔戳到小吕的眼睛,导致小吕左眼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而小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发生后,幼儿园并未及时告知双方家长,未尽到合理的管理教育职责,存在一定过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幼儿在玩耍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情况,幼儿园在教育、管理幼儿的过程中一定要履行职责,以免幼儿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