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6:40:0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妥善审理一起发回重审的生命权纠纷案,切实保障贫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缘起:儿死亡,老父母千里追债
原告郑某某、孟某某、郑小某诉被告姜某、杨某某、白某某、徐州公司、天津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郑某系郑某某、孟某某之子,郑小某之父,在休班期间与工友姜某、杨某某、白某某饮酒,酒后驾车与姜某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郑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认为姜某、杨某某、白某某是共同饮酒人应负赔偿责任,死者郑某由徐州公司劳务派遣到天津公司工作,两公司未为郑某缴纳保险,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发之时,郑某之子郑小某尚未成年,郑某某、孟某某年近七十,居住在辽宁省某村庄中,为替亡子讨回公道,老两口多次奔波辽津两地,该案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实现转机:法律援助解决老人后顾之忧
在办理应诉手续的过程中,原告找到程思渭、史长江、王征三位法官,表示因儿子郑某死亡,家里没有了经济支柱。郑小某今年考上大学,但因其母亲早已和郑某离婚,郑小某抚养费和学费的重担都压在了爷爷郑某某和奶奶孟某某身上。他们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家里非常困难。因无力再支付律师费,原审中委托的律师也已不再提供法律服务。目前郑某某和孟某某到处为孙子郑小某借钱筹措大学教育费用,无精力和资金前往法院应诉,故希望法院延后开庭时间。
在得知原告的现实困难后,法官认为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第一时间告知其到当地组织开具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材料,并释明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和方式。经过各方努力,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确立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后,援助律师联系本院了解相关案情,办理了应诉出庭手续。“太感谢法院、感谢法律援助中心,真是帮了我们家大忙了!”原告在电话里激动地说道。
规范释明:充分保障原告实体权利
庭审中,面对原告仍然坚持适用农村居民支出、消费标准主张损失的情况,法官告知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赔偿项目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支出、消费标准计算。在这起案件中,郑某某一家虽是农村户籍,但按照该意见同样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在法官的释明下,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这一变更,使其获赔金额直接增加了三分之一多。
法官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援助、诉讼引导等方式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保障合法权益,努力让困难群众有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
(审管办 程思渭、万宏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