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7:23:42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视角【姑妈的房产侄子女有权继承吗?】2011年2月16日,92岁的王阿婆去世。其生前未婚、没有儿女,父母早已离世,仅有的一个弟弟也先于其去世。按照当时继承法的规定,王阿婆走后遗留的房产无人能够继承。王阿婆的弟弟王伯育有4个子女,但在当时这几个侄子女都没有继承权。 本案中,王阿婆死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人),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王伯作为王阿婆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王阿婆死亡;王伯的子女均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王伯没有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王伯的所有子女共同继承王伯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注意,此时,王伯的子女继承王阿婆的遗产并非因为其尽到赡养义务,而是因为王伯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相对于继承法颁行的时代,我国的社会家庭架构、继承观念等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仅有利于遗产在亲属间的流转,符合民间传统继承习惯,更有助于维系血缘亲情,鼓励亲属之间相互帮扶,从而促进亲属关系和谐稳定。
来源: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