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7:33:50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从该条法规可以看出,一位基层劳动者,要想让自己奉献了几乎全部时间和精力的用人单位,在自己因为过劳或者突发疾病时,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第二,需为突发疾病,第三,必须在48小时之内死亡。
如果不能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么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基本没有,那些道义上的责任,全凭良心的东西,毫无作用。鉴于此条用词的不够准确,劳动者突发疾病到医院后,何时开始起算48小时?什么情况下才算死亡?都成了现实中争议很大的伦理问题。
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共识,对死亡时间,我国一般采用心死亡,即没有脉搏,心脏不再跳动。
劳动者的家属在病人即将死亡之际,却要因为该条法律去做良心上的博弈,如果抢救了,活过了48小时,家人将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如果不抢救,因为自己的犹豫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自己不是成了罪人么?该条规定其实引发了极大的伦理问题。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视同工伤,本来就不是工伤,如果只是刚入职的员工,上班没几天,因为自身的疾病去世,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其实不是该规定的无情,该规定恰恰是为了显示法律的人本关怀,如果根本没有该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单位自己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身并不大。但是,很明显,该条法律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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