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0:20:49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准备合伙经营的朋友会有这样的疑问,即合伙的出资款要什么时候支付?法律对此有无强制性规定?
其实,我国法律对于合伙出资的缴付时间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时间、数额、方式均可与其他合伙人协议约定。也就是说针对合伙出资的相关事项,我国法律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给予合伙人自由约定的权利,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合伙人完全可以根据各自财产能力和实际经营状况,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出资多少、何时出资、以何种方式出资等事项。
在实践操作中,合伙人可以约定固定的出资日期或出资期限,一次性缴付合伙出资,也可以约定分期分批履行出资义务。如未能约定或约定不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合伙合同成立之日为出资之日。
案例:
沈某与张某系好友关系。2018年10月,双方口头协商达成《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约定:沈某与张某合伙投资经营赛鸽公棚,二人投资比例为50:50;二人以沈某名义成立信鸽养殖中心,该信鸽养殖中心由张某负责经营管理。2018年12月,双方在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信鸽养殖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沈某;双方合伙经营信鸽养殖中心期间,沈某累计投资10万元,张某累计投资5万元;后因信鸽养殖中心经营亏损,沈某向张某提出退伙,并要求张某退还投资款;张某认可沈某退伙,但双方未对合伙经营期间的收支账目进行清算;2020年6月,张某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某赛鸽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2020年11月,双方因就沈某退伙问题和投资款的退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沈某遂起诉。
总结:在上述案例中,合伙人张某及沈某就合伙经营赛鸽公棚达成口头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即使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及沈某对投资比例、投资款项的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2738-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