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1:23:00来源:法律常识
一、患方陈述
患者李某于2019年02月04日07时13分左右到x县中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科给予做心电图检查提示心电图存在异常,患者要求吃速效救心丸,急诊科不仅未开具,甚至在未经过详细检查后,就盲目断定患者应该是胃部问题,将患者推向其他科室。
当患者在门诊出现病情加重、呕吐时,并未引起该院值班医生的注意或重视,而是再次安排患者李某去做CT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患者李某出现心源性休克,被家属送重症室抢救。且患者李某从入院到休克前,均是自己行走到该院急诊科、到各科就诊全程均无医务人员陪同,甚至到重症监护室也仅有家属推送,无任何医护人员陪护,也未实施任何抢救措施。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医护人员不仅在患者求生欲强烈时,用冷漠的态度和行为对待患者,而且在患者濒临死亡时,眼睁睁的让其忍受身体的痛苦和生命的绝望。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家属特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三患者亲属李某于医院之间的医患关系应自其挂号后起算,此前李某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2019年2月4日约7:20到医院急诊科要求做心电图,因患者李某宇是医院骨二科护士,在没挂号;未交费的情况下,值班医生为其做了心电图。心电图ST段改变,大致正常心电图,其家属即表示要求去外科,急诊科医生建议其心病科进行诊治。
患者家属表示同意,并表示自己是本院职工对心病二科熟悉自行去心病二科就诊。在心病二科医生做详细询问病史:由高血糖病史,前晚由饮酒史,上腹部胀痛,反酸,恶心,呕吐为主要症状,无明显胸闷、胸痛,症状与活动量无明显关系。查体:神情,痛苦貌,两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罗音,心音正常,心律齐,未闻及瘤理性杂音,腹隆。
约5分钟左右,其家属即李某宇患者表示去外科,值班医生建议去脾胃科,其即自行去脾胃科求治。约7:40经脾胃科医生诊治其所诉头晕,表情淡漠,为排除颅脑及上腹部病变,给与头颅CT,上腹部CT,必要时加胸部CT。此事患者才去办理就诊卡。等待办卡时间较长,门诊检查开单时,约7:48分,患者突然出现晕厥,触摸颈动脉搏动存在,跳动次数属正常范围,立即送ICU抢救。
于2019年2月4日8时5分入住重症医学科,入院后发现心脏呼吸骤停,立即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心扉复苏及对症处理;经积极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4日9:01宣布临床死亡。鉴于上述事实。患者在2019年2月4日7:48分之前与患者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在7:48分之后办理了就诊卡后方存在医患关系,患者对7:48分前的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
患者发病时原发疾病的自然发展结果,医院抢救及时,没有过错。患者发病后医院在脾胃科医生在场介绍病情的情况下,由ICU医生实施心肺复苏,终因病情凶险未能挽救患者生命。后经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鉴定尸检确认患者因突发心源性猝死疾病而死亡,该疾病属患者自身疾病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鉴于上述理由,医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四、尸检结果
2019年2月4日,x县中医院及李某丽共同委托x司法鉴定所对患者李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符合心律失常所致心源性猝死。
五、鉴定意见
x县中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李某2019年2月4日7:14分左右到x县中医院治疗,虽然没有挂号、缴费,但x县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李某进行了检查、治疗,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x县中医院辩称,患者李某在7:48分挂号之前与x县中医院不存在医患关系的辩解,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
司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x县中医院因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李某死亡,其近亲属主张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10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950元、死亡赔偿金687860元(20年*34393元/年)、丧葬费37189元,三原告要求x县中医院承担50%的过错责任,即363999.5元,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用15000元,按照过错比例由x县中医院承担75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0元,以上合计411499.5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中医院向原告周某影、李某丽、李某宇赔偿411499.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