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3:23:50来源:法律常识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且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2. 代书应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应采用手写。
3. 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
4. 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
5. 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6. 书立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客观上即使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实的行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即使书立代书遗嘱也应进行公证或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并应当由立遗嘱人用按手印来代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