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0:14:17来源:法律常识
涉违法放贷5600万元后,鞍山银行主动为两名信贷员“求情”。
因违法放贷,鞍山银行两名信贷员被判缓刑。鞍山银行二审期间主动出具《情况说明》认为:信贷员处于贷款过程中的最底层,决策作用有限;信贷人员因支持本地企业被判决,势必在全体信贷人员中产生不良的影响。最终,法院二审对两名信贷员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2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披露了上述案件。涉违法放贷两名信贷员,1977年出生,均系鞍山银行铁东支行员工。
案件要从14年前算起,何某、李某当时为鞍山商业银行(后更名为“鞍山银行”)铁东支行信贷员。2006年,鞍山市鑫润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万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合力宏达经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刘某在鞍山银行铁东支行贷款,延续至今,现有效贷款六笔共计5600万元人民币。
刘某在申请上述六笔贷款时,向鞍山商业银行铁东支行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及虚假的购销合同,并在取得上述六笔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李某先后为上述六笔信贷业务的信贷员。
上述贷款到期后,刘某未偿还贷款。后由鞍山市万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债务,鞍山银行铁东支行将其中4300万贷款重新转贷。
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何某、李某于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经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何某、李某两人均提出上诉。同时,鞍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指出:本行信贷人员没有鉴别《审计报告》真假的能力。截止2018年末贷款无逾期、无欠息,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鞍山银行表示,何某、李某在违法发放贷款中的地位、作用有限,贷款审批流程涉及总人数28人左右,信贷员处于贷款过程中的最底层,决策作用有限。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国务院、银保监会均提出了尽职免责的相关政策;信贷人员因支持本地企业被判决,势必在全体信贷人员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影响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综上,鞍山银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何某、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这份《情况说明》的部分内容最终获得法院认可。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鉴于上诉人何某、李某主动投案,且被害单位未造成实际损失,及何某、李某在违法发放贷款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李某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改判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