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5:14:42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罗某梅到被告x县医院住院待产。因患者罗某梅并发症较多,被告x县医院无新生儿科,继续在被告x县医院待产可能对母婴不利。经被告x县医院建议,罗某梅于2019年2月5日10时从被告x县医院出院。
于2019年2月5日15时转院至被告x市医院产科就诊,同日19时50分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产下女儿苏某1、苏某2。罗某梅于2019年2月28日13时05分在被告x市医院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x市医院在为患者罗某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三、x市医院观点
被告病案管理科于2019年2月28日14时33分将患者罗某梅住院病历录入电脑保存完毕,当天15时07分拍摄完毕,15时32分打印完毕后,立即进行病历封存,大约至当天16时封存完毕。
被告重症医学科医生杨某莹于2019年2月28日14时43分开始制作抢救记录,于当天14时52分在电脑上完成保存;又于当天14时53分开始制作死亡记录,于当天15时02分在电脑上完成保存。
但两份记录并未录入归档(注: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病历资料应当在完成的7天内归档,被告没有违反规定),所以封存的病历中没有抢救记录和死亡记录。因此这两份记录是合法合规的病历记录,依法应当作为鉴定资料使用。
况且,被告工作人员在2019年2月28日下午封存病历时,也口头告知死者家属:被告没有完成的医疗文书(包括抢救记录、死亡记录等),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在没有封存的医疗文件需由死者家属后续提出封存申请才能进行封存。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罗某梅(女,25岁)系化脓性脑膜脑炎及脑内小脓肿形成合并支气管肺炎死亡。
五、鉴定意见
1、结合医院向法院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书》(含附件)等材料和患者罗某梅在x市人民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中数据的取证,医院病历不具有真实性与完整性,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由于医方存在病历记录不规范的过错,特别是封存病历中缺少2019年2月28日病程记录和死亡记录,故因果关系无法判断。
六、庭审意见
经鉴定,被告x市医院虽然已尽到说明义务,但被告x市医院为患者罗某梅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x市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罗某梅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
无法判断的原因是被告x市医院不能证明上述电子病历的真实性,不能证明电子病历系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也未在病历完成后,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对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x市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患者罗某梅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赔偿款1560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