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7:42:4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刘某是湖南某村的村民,1997年为解决住房问题,与村委会达成契约,出资购买了一块宅基地供家人居住。后该处被划入征地范围,但就补偿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2020年8月19日晚,县自然资源局的三名工作人员将《违法建筑认定书》偷放在刘某家中,刘某第二天才发现这是一份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其中以刘某房屋未办理建筑许可证为由予以拆除违法建筑。
刘某不服该认定书,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秦彦峰律师,应对这场强势拆违。
律师介入后对案件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以违建促拆迁”。随后指导当事人及时提起复议,并草拟好一份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违法建筑确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给县人民政府,在这份复议申请书当中,秦律师简明扼要地陈述了撤销理由。
律师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依据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刘某1997年建设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其次,该自建房已经使用经营二十几年,且在准备建房时就已积极按照当时规定办理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违反城乡规划,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其查处或者补办,现在面临“一刀切”式的认定标准进行违法认定,显然是为了实现不补偿的目的,不仅超过了法定期限,而且违反了合法、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不利于问题解决。
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是建立在征收过程中双方就补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其目的显而易见。我房屋已建造多年,直到2020年涉及拆迁事宜,而对于拆迁补偿协议又不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便利用职权,采取表面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利用职权强制刘某搬迁违法、错误。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权法》相关规定,刘某房屋属于受物权法保护的合法建筑取得,且不违反关于“一户宅”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违法建筑行为错误。
经县人民政府审理查明,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以及提交作此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县人民政府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
本案中当事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经过律师多年征地拆迁办案的经验,迅速找到案件焦点,通过复议成功撤销《违法建筑认定书》,让当事人主张权益更有底气。在法律及政府的强大压力下,征收部门开始重视当事人诉求,仅在两个月内双方即达成补偿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判决结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恒略说法
行政复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决定、强拆房屋、征地批复、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让政府向征收部门施加压力,从而获取自己的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