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8:41:26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离婚的障碍很多
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
仍可能因为孩子抚养权的争议
起诉到法院
如果夫妻双方对抚养权
协商不成
法院判决总的原则就是
“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
南川法院大观法庭
近日
便判决一起典型的
涉及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
具体怎么回事呢?
且看↓↓小编为你娓娓道来
前情提要:
李某某(女)与王某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重庆市南川区某镇,2008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6年李某某与王某某家人发生家庭矛盾纠纷后生病住院,病情稳定后回娘家重庆市南岸区生活至今,2019年年底李某某诉至南川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
起来一切正常
可是
为什么突然就要求离婚呢?
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属精神三级残疾。
鉴于李某某实际情况
南岸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官办案: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刘小彬多次与李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以尽可能多的了解、掌握实际情况,为充分保护李某某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还听取了南岸区妇联意见。
经承办法官多方了解查明:
起诉时,王小某已年满十二周岁,在读小学,其从出生至今,一直随父亲王某某居住生活及读书,由王某某抚养管理。
经济方面,李某某精神三级残疾,靠低保生
活,无工作,虽有父母扶持,但李某某上一
段婚姻中生育一子尚在读高中,已由李某某
母亲抚养;另一方面,王某某有劳动能力,在外打工,
能保障王小某正常学习、生活;
感情方面,双方分居已两年以上互无联系,
此前李某某与王某某家人常有矛盾纠纷甚至
报警。
法官告诉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从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综合上述多方面因素考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在不改变王小某生活习惯、条件从优的原则下,王小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
当代社会婚姻自由
包括离婚自由
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但即使夫妻关系终结
也永远是孩子的父母
请父母在离婚时理性协商
选择和平的分手方式
努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营造温馨、和谐的亲情氛围
愿孩子不负春光
向阳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