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3:03:23来源:法律常识
古有烽火戏诸侯为博美人一笑,今有直播间里豪掷千金为讨主播欢心。更有甚者,打赏所用钱款居然来自挪用的公款。近日,“90后出纳挪用公款2000多万打赏女主播”的新闻词条冲上热搜。如此大的数额、如此荒唐的选择,引起了网络热议。
01
90后出纳挪用公款打赏,公司追回钱款路艰辛
本案中,济南一位90后男出纳,为了讨女主播芳心,一念之差挪用公款进行打赏,一开始是几十万,几百万,后来挪用资金超过1000万后。他自认无力偿还,更加变本加厉,最后挪用了总计4800万公款进行消费,其中2000多万打赏给了女主播。
最终该男子被判12年,没收个人财产80万。但刑事判决中未涉及向主播及直播平台追缴涉案赃款问题。
随后,被挪用公款的公司选择通过民事诉讼,将主播所在的平台方斗鱼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斗鱼存在侵权行为,请求判令斗鱼返还该员工在该平台打赏的该公司公款。
对于上述民事诉讼,斗鱼方面回应,斗鱼对该员工充值消费的财产来源并不知情,也未实施任何侵犯该公司权益的行为,后续会按照法院诉讼程序积极应诉。
司法机关披露出来的材料显示,警方在案发后查清了涉案赃款的流向,冻结了收受赃款的武汉瓯越网视有限公司(斗鱼运营方)银行账户内的1000余万元、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运营方)银行账户内的260余万元、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运营方)银行账户内的40余万元。案件办理过程中,上述被冻结款项先后被移交至检察院和法院。
被挪公款的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寄希望于案结后,法院可以判决将追缴的赃款返还公司。
通州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冻结在案的三家直播平台的钱款涉及众多法律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宜直接在刑事审判中通过刑事追缴程序处理,可另行依法解决。
02
公款打赏案件频发,追回钱款是否有法可依?
事实上,近年来,挪用公款打赏主播案件屡见不鲜。
苏州吴江的一名小伙子周某,两个月挪用20万公款打赏网络女主播。
广西河池市一名女出纳,半年时间挪用公款打赏给该男主播超过430万元。
北京顺义国企员工于某,挪用公款785万打赏女主播。
……
法治网研究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直播打赏”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到二审追诉至中级法院的共有37件,挪用公款案件有7起。这些案件中,既有向主播及平台追缴赃款的刑事判决,亦有未提及追缴相关赃款的刑事判决。
挪用公款打赏主播的钱款能否追回,成为此类案件衍生出的一个热议话题。
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胡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若有证据证明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符合以上情形的,则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所获收益应当依法全额追缴。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还提出:“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庆芳分析,认定是否善意,应当考量是否明知、是否无偿或低价取得、取得是否合法等因素。对于打赏主播的钱款,在认定是否可以追缴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打赏”的性质。如将“打赏”认定为一种赠与,该款项的取得可能因属于无偿取得,而被追缴;如将“打赏”认定为一种服务付费(付费欣赏表演),则不适用无偿取得,不得追缴。
“我个人认为,打赏是用户自愿的一种行为,并未在用户与主播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无偿、单务合同,更符合赠与的法律性质。”秦庆芳说。
03
整治直播打赏乱象刻不容缓
当前,包括挪用公款在内的直播打赏乱象频发,各界都在呼吁规范网络打赏行为。
3月17日,国家网信办开展了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聚焦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的问题开展整治,其中第一项即为开展“清朗·打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将从严整治激情打赏、高额打赏、诱导打赏、未成年人打赏等行为。
胡钢表示,目前网络直播存在平台责任失守、主播表演失范和充值打赏失序等问题,对直播打赏行为的定性还存在是赠与还是消费的司法争议。但是,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已明确要求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这说明我国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将及时补齐法规和标准空缺。
对于如何针对直播平台企业加强打赏监管,胡钢建议,可以在总结已有政策规范和丰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互联网文化条例》、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统一规制线上线下营业性演出,清晰界定平台责任,明确规范表演内容,合理限定打赏限额,适当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等,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和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秦庆芳建议,平台作为承载主播和用户的桥梁,应适时进行监管干预,引导直播行业良性发展。首先,平台可以制定较为详细、责任明确的主播和用户的注册规则,对主播级别和用户级别的打赏金额、打赏行为作出规范。
其次,平台可以设立监管机制及惩罚措施,禁止虚假宣传、PK打赏、打赏抽奖、线下交易等刺激消费的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可采取禁播、封号等方式予以惩戒。
再次,在发生挪用公款打赏事件后,平台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将犯罪所涉及的账户信息打赏情况在后台进行跟踪汇总,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最后,平台也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优势,发挥法制宣传作用,通过设置法制宣传页面、专栏等,向用户予以宣传和警示。
- END -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郑淳心 法不阿
声明/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我们删除。